渭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通报全市十大酒驾肇事典型案例——韩城大队酒驾肇事案例

一、事故概要

2018年6月13日0时22分许,张某津醉酒(血醇浓度146.29mg/100ml)驾驶无牌摩托车沿盘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太史大街十字时,与由东向西柴某伟驾驶的陕AZ05W9号小型轿车相撞,柴某伟驾驶车辆驶离现场,致张某津及二轮摩托车乘车人李某、张某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目前,张某津被以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柴某伟肇事逃逸处罚到位。

二、原因分析:

张某津醉酒驾驶机动车,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一个原因;柴某伟驾车未按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另一个原因,且发生事故后逃离现场。

张某津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十九条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的,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负本起事故同等责任。

柴某伟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上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之规定,负本起事故同等责任;

二轮摩托车乘车人李某、张某诺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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