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秦平安春运”暨“百日安全行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十大酒驾肇事典型案例

2018.6.13问某、韦某章交通事故简要情况

一、事故时间:2018年6月13日4时10分许

二、事故地点:白水县城人民路南段南街粮油店门前路段

三、简要案情:2018年6月13日4时10分许,问某醉酒后(血醇浓度289.98mg/100ml)驾驶无号牌“新大洲-本田”牌125型两轮踏板摩托车沿白水县城人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南街粮油店门前路段,与头北尾南停驶韦某章驾驶的陕E86690#“飞碟”牌中型普通货车追尾碰撞,致问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四、事故成因及分析:

问某持有C1型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两轮踏板摩托车,是造成此事故的一个原因。

韦某章夜间未靠路边临时停放车辆,未开启示廓灯是造成此事故的另一个原因。

五、事故责任及法律依据

问某违反《交安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该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带安全头盔”之规定,应负此事故同等责任;

韦某章违反陕西省实施《交安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机动车停放和临时停车除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机动车停放或者临时停车的,车身右侧与右侧路缘石或者边缘线的距离不得超过30厘米;(三)在路边夜间临时停车时开启示廓灯、后位灯;遇低能见度天气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之规定,应负此事故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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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荔大队“10.17”亡人事故

1、事故基本情况:

2018年10月17日1时许,赵某丹酒后(血醇浓度为151.91mg/100ml)持“B2”型驾驶证驾驶陕AG3Y18号轿车沿202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202省道94KM+592M(石槽十字)时,撞于前方同方向郭某元持“A2“型驾驶证驾驶的晋M52111/晋MBD57挂重型半挂车尾部,陕AG3Y18号轿车失控后又与相对方向田某萍持”C1“型驾驶证驾驶的陕AH29H0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陕AG3Y18号轿车乘坐人赵某当场死亡,驾驶人赵某丹及陕AG3Y18号轿车乘坐人王某、陕AH29H0号普通客车乘坐人高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2、事故成因分析:

赵某丹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是形成本次事故主要因素;郭某元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是形成本次事故次要因素。

3、事故责任及法律依据:

根据以上事实,赵某丹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之规定,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

郭某元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田某萍、赵某、王某、高某不负本次事故责任。

4、交警提示:

机动车驾驶人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因视觉和反映能力下将,遇状况不能及时作出反映或操作失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本着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请牢记“珍爱生命,拒绝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人在开车时一定要注意道路上的限速标志,遇路口、转弯、掉头应当减速慢行。

5、现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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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大队2018年度酒驾事故案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18年3月8日19时许,董某运醉酒(血醇浓度为185.16mg/100ml)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富平县望湖路红星乳业门前时,与相对方向乔某驾驶的陕A6P722小型轿车相撞,致董某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成因分析:

董某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所驾车辆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乔某驾驶车辆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未确保安全通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三、事故责任及法律依据:

董某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19条1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22条2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乔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四、交警提示:

交警提醒您:千金万银,难比生命之贵;

千悔万恨,难补酒驾之祸。

五、现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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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城大队酒驾肇事案例简要情况说明

一、事故概要

2018年6月13日0时22分许,张某津醉酒(血醇浓度146.29mg/100ml)驾驶无牌摩托车沿盘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太史大街十字时,与由东向西柴某伟驾驶的陕AZ05W9号小型轿车相撞,柴某伟驾驶车辆驶离现场,致张某津及二轮摩托车乘车人李某、张某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目前,张某津被以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柴某伟肇事逃逸处罚到位。

二、原因分析

张某津醉酒驾驶机动车,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一个原因;柴某伟驾车未按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另一个原因,且发生事故后逃离现场。

张某津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十九条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的,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负本起事故同等责任。

柴某伟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上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之规定,负本起事故同等责任;

二轮摩托车乘车人李某、张某诺无责任。

合阳酒驾事故案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19年1月1日6时许,魏某酒后驾驶(血醇浓度157.18mg/100ml)陕E5XXX6小型轿车沿合阳县东新街由东向西行驶至移动公司路口时,与在路边站立的行人张某相撞,致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发后,魏某驾车驶离现场,后投案自首。

二:事故成因分析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三:事故责任及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交警提示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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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阴大队2018年度酒驾事故案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18年6月13日2时45分许,马某雄醉酒后(255.5mg/100ml)驾驶无牌红色普通二轮摩托车,沿319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华阴市桥西粮油店门前路段时,与前方停放的陕EA4521号中型普通货车尾部相撞,致马某雄受伤、车辆损坏,马某雄经华阴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责任及法律依据

马某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纪某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二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三、交警提示

交警提示: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四、现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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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州大队酒驾交通事故案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18年1月20日0时15分,郭某酒后(血醇浓度58.39mg/100ml)驾驶陕E6P105号长安牌小车沿华州区赤高路由北向南行至华州区高塘镇镇政府南50米处时,因超速行驶且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滑与路旁民房及行道树相撞,造成郭某及其车上乘坐人孙某凡、赵某受伤、乘坐人舒某国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成因

郭某饮酒后夜间驾驶车辆在结冰路面超速行驶,未按规定确保安全通行,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三、事故责任

当事人郭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以及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乘客舒某国、孙某凡、赵某无责任。

四、交警提示

交警提示:“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一定要牢记,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把交通安全观念和法制观念抛在脑后,为了他人和自己的安全,要做到向“酒驾”说不。

五、现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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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渭大队酒驾肇事案例

一、事故概要

2018年3月30日1时许,张某牛醉酒(血醇浓度为433.52mg/100ml)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后载张亮)沿渭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寺峪口村一组桥面时,与桥墩碰撞,致张某牛、张某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一起。

二、形成原因分析:

张某牛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未按规定车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三、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张某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不负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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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城大队酒驾典型案例资料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18年10月18日23时20分许,翟某杰醉酒后(血醇浓度187.65mg/100ml)驾驶陕El9C86小型轿车沿渭清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党睦镇民地村段时,与沿渭清路由北向南行驶李某波驾驶的豫MB7309/豫MH635挂重型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翟某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翟某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李某波驾驶货运机动车未按规定在慢车道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翟某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2条第2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42条第2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

李某波违反《陕西省实施办法》第41条第一项:车辆应当各行其到,并遵守下列规定:(一)道路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大客车、货运汽车、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机械,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但超越前方车辆时除外;”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翟某杰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波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安全提示:

遵守交规,拒绝酒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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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大队2018年度酒驾事故案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18年11月09日0时40分许,刘某醉酒(血醇浓度125.76/100ml)驾驶陕E79892号小型越野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潼关县和平路与育贤街T型路口南150米处肇事点时,与同方向前方马某侠驾驶的红色建设牌电动三轮车相撞后,又与停放于道路东侧车位内郑某义驾驶的陕EV0500号小型越野车、刘某驾驶的陕EER068号微型轿车、郝某杰驾驶的陕E3621K号小型轿车相撞,致马某侠受伤,造成五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刘某驾车逃离现场。

二、事故成因及分析

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超速行驶是本次事故形成的原因。

三、事故责任及法律依据

刘某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伤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之规定。

四、交警提示:

交警提示: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肇事莫逃逸,逃逸必被抓。

五、现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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