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征用农村土地成了一个大趋势,遇上土地征收,必然会成为一个村的事情,而且也会涉及到被征地人的切身利益。但有征收就会有补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征地人一定要给予合理、公平的补偿,不得随着截留、克扣、挪用等征地补偿款。可是在实践过程中,偏偏就有个别相关部门或是村委会互相勾结,试图克扣被征地人的征地补偿款。
1997年,谢先生同村委会签订了《节能温室和大棚协议》,共承包了1280平方米的土地。2014年的时候,当地相关部门为进行棚户区改造,拟对谢先生承包土地所在区块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数日后,当地相关部门发布了关于当地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集体土地征收公告,对此次征收的内容进行了告知,而谢先生所承包的土地也在该征收范围内。几天后,当地相关部门又发布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将补偿标准对百姓进行了公示。并根据此补偿方案对被征地农民送达了《征地补偿协议书》。
为了方便此次的征地项目,当地相关部门还将征地事宜委托给了棚改办。谢先生为了能够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就签订了协议书,进行了补偿登记。数隔月后,相关部门将征地补偿的70%给了谢先生,剩下30%的土地补偿款由村委会下发给谢先生,并且由相关部门向谢先生出具了担保函,担保中注明,在2015年2月14日前将剩余的土地补偿款给付给被征地农民谢先生。然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村委会并没有将剩余的补偿款如数下发给谢先生,谢先生多次找村委会及相关部门要求给付剩余的补偿款,但都没有结果。于是,谢先生为了拿回属于自己的征地补偿款,委托了凯诺律师。
凯诺律师认为,随意克扣土地补偿款背后一定有不可告人的秘密,于是凯诺律师向相关部门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要求公开此次土地征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凯诺律师收到了相关部门的回复。
随后凯诺律师将相关部门及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如数给付谢先生土地补偿款。庭审过程中,相关部门还企图狡辩,最终在人证、物证兼具的情况下,法官认可了凯诺律师的意见,判决相关部门在期限内给付谢先生剩余的土地补偿款。
实际的土地征收过程中,像谢先生这样的情况非常的多,个别地方部门及村委会因利益的驱使,往往都会在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款上动手脚,总会以自欺欺人的想法试图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获取不当利益。侵害老百姓合法权益,增加社会矛盾。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为了国家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但要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以及社会保障费。
那么村委会到底有没有权截留补偿款?
对于村委会能否截留征地补偿款,在我国其实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不过这也要看情况,如果确实需要用一笔资金用于村集体公共建设或其他公益用途的话,这也是不得不考虑进去的客观因素,但是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在征地拆迁中,如上面所说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就不能截留了,一旦私自截留那么就意味着已经触犯了法律。
因此从以上内容来看,村委会能截留补偿款,但能截留的也就只是土地补偿费了。但到底能截留多少,各地相关部门就得结合实际情况作相应的规定。例如: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2008〕132号规定,土地补偿费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
福建省相关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是农民没有土地可承包的的情况下,应当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中规定,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
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不乏有个别村委会利用职权侵犯被征地农户利益的现象,因此,被征收人一旦发现自己的征地补偿款被刻意的克扣或是不按时发放时,一定要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或是向有关部门反映,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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