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強姦罪從夏朝到現在,中國各朝代是如何判罰的?古代是不是很難知道是誰作案?

王爺瞭解下


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用暴力手段與其強行發生性關糸行為,對婦女身心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現代法律對犯有強姦罪的人一般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行嚴重的要判處死刑。古代中國司法制度是比較完備的,各個歷史時期,對犯有強姦罪者施以重刑。

夏商時期,犯有強姦罪的人,一般判處宮刑,即閹割。春秋戰國時期,有的國家規定,諸候犯了強姦罪一般處死,卿大夫犯了強姦罪會被流放到邊遠地區。至於普通百姓犯了強姦罪則直接被閹割,沒有再次犯罪的機會。

唐代社會風氣比較開放,有″髒唐”的說法,但唐代的法律一點不含乎,法律對犯有強姦罪的人嚴承不殆.唐律中首次出現“強姦"和"輪姦"罪刑法。唐代分法強姦罪分通姦(和姦)ꪦ強姦和媒奸三種。和姦(通姦)者男女各判一年半徒刑,有夫者判兩年徒刑,強姦者罪加一等。

家庭內施暴的犯下十惡不赦的重罪,直接斬首。三男奸一婦者處死。一後周法律規定:夫之妁被人強姦,男犯殺,婦人不坐。北宋時基本上廷延用唐代律例,且加大打擊力度,凡強姦有夫之婦者一律處死,婦女不追究責任。南宋時法律進一步完善,首次增加強姦幼女罪。

強姦十歲以下幼女者流放三千里,強姦未遂者流放五百里,造成傷害的判處絞刑。元朝法律規定,強姦有夫之婦的判處死刑,強姦沒有丈夫的女子,判杖刑一百七十,強姦十歲以上女子的判杖刑一百七十。幾乎很少有活命的機會。

明清時期封建禮教加深,對犯有強姦罪的人加大處罰力度。特別是清代,把強姦男童罪寫過《大清律例》中,犯罪人員同樣處死。各個時期審理案件幾乎大同小余,重視受害人的囗供,現場證據和龐人指證等,現代科學技術可以進行DNA鑑定,減少冤假錯案,提供科學可靠證據嚴承罪犯。




關東俠客


“強姦”這個詞最早出自於唐律,《唐律疏議名例》中有“若被強姦,後遂和可者”的記載,而在唐朝之前,只有和姦罪、居喪奸罪一說,到了唐代才出現了“強姦”“輪姦”罪名。而此後歷朝歷代對於強姦罪的懲處也各不相同,主要有徒刑(坐牢)、杖刑和絞刑幾種,簡單介紹一下吧。

1、唐朝:《唐律疏議》規定“和姦(通姦)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兩年;強者各加一等”。這段是說,如果是通姦,則男女雙方全部處以“徒刑”一年半,如果是有婦之夫則要判刑兩年,強姦罪則在通姦的懲罰上再加一等。(注:唐朝徒刑分五等:從一年半至三年,每等加半年)

2、後周:“夫之婦被人強姦,男犯殺,婦人不坐”。也就是說有夫之婦被強姦,男子處死,女子無罪。

3、宋朝:《宋刑統雜律》規定“應有夫婦人被強姦者,男子決殺,女人不坐罪”。也就是說強姦有夫之婦的,施暴者處死,女子無罪。而如果婦女在被強暴時反抗殺死施暴者,也無罪。同時,宋朝還首創強姦幼女罪,南宋的《慶元條法事類雜門》規定“諸強姦者,女十歲以下雖和也同,流三千里,配遠惡州。未成,配五百里。折傷者,絞”。也就是說,強暴十歲以下女童,哪怕是通姦也和強姦同罪,一律流放三千里,發配邊遠荒涼之地;如果是強姦未遂,則流放五百里;而造成傷害的,一律處以絞刑。

4、元朝:元朝更狠,懶得分門別類,凡是強姦有夫之婦的全部一律處死,如果是無夫的則杖一百七。而《元史刑法志》中也對強姦幼女進行了明確規定“諸強姦幼女者,處死;雖和同強,女不坐”,也就是說強暴十歲以下幼女,哪怕是通姦也和強姦同罪,一律處死,女子無罪。

5、明朝:《大明律·刑律·犯奸》規定,“凡和姦杖八十,有夫杖九十,刁姦杖一百;強姦者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奸幼女十二歲以下者,雖和同強論”。意思是,通姦的男女各杖八十,有夫之婦通姦的各杖九十,誘姦的則杖一百。而只要是強姦的,全部處以絞刑;強姦未遂的,杖刑一百,流放三千里。同時將幼女的年齡提高了“兩歲”,凡是強姦“十二歲”以下女子的,哪怕是通姦也和強姦同罪,女子無罪。

6、清朝:《大清律例》中對強姦的規定完全延續了明朝,但同時還規定了“同性性犯罪”,將強姦男性的犯罪也列入了法律,稱之為“雞姦罪”。《大清律例·刑律·犯奸》中規定“惡徒夥眾,將良人子弟搶去,強行雞姦者,無論曾否殺人,仍照光棍例,為首者擬斬立決,為從者若同奸者俱擬絞監候,餘犯發遣黑龍江給披甲人為奴”。意思是,夥同他人將良家子弟強去“雞姦”的,無論是否殺人,為首者斬立決,從者中若是也參與強姦的判絞監候,其餘人則全部發配黑龍江為奴。

7、現代:現代法律越來越細緻,但強姦罪仍然屬於重罪,我國《刑法》規定,凡是犯強姦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強姦多人的,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的,2人以上輪姦的,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姦淫不滿14週歲幼女的,從重處罰。

從古至今,可以說強姦都是一項重罪,尤其是自明朝理學被廣泛傳播後,從朝廷到民間對名節看的更重,因此總體呈現懲處不斷加重的趨勢。


香茗史館


古代反而容易兩極分化,窮人一告多數相信不會拿自己清白作賭注汙衊人,而有權有勢的財主容易買通官府也是常有的事,所以判罰也是而一、有因當事人自殺判死刑的,但多為官府私通受賄了事。現今強姦相對容易判斷,強姦下體都有損害,害怕也有下面不損傷的但都在當天報驗出精子的,超過三四天就難取證了,一審便知,會審案的一嚇對方就認罪的。但也有漏網的、曾有一富商迷姦一少女然後出高價組成律師團打贏了官司,打贏後個個律師拿了黑心錢並不快樂。


九藝閱讀


汗!這問題只有查大量資料,才能回答得了;不過歷來,各朝對這個問題看得很嚴重的,處罰也很重;但更重要的是防患於未然,制度上一夫妻妾制,道德上有男女之防等。

古代沒有現代科技手段,但不是沒有方法查證,如滴血認親、看長相、相關人的口供等。


一片葉兒飛


古代反而容易兩極分化,窮人一告多數相信不會拿自己清白作賭注汙衊人,而有權有勢的財主容易買通官府也是常有的事,所以判罰也是而一、有因當事人自殺判死刑的,但多為官府私通受賄了事。現今強姦相對容易判斷,強姦下體都有損害,害怕也有下面不損傷的但都在當天報驗出精子的,超過三四天就難取證了,一審便知,會審案的一嚇對方就認罪的。但也有漏網的、曾有一富商迷姦一少女然後出高價組成律師團打贏了官司,打贏後個個律師拿了黑心錢並不快樂。


恢復新北京共識綠色引


唐朝以前,強姦犯一律處以宮刑,即割掉生殖器。

唐朝時才確立了強姦罪,在各個不同時期,對犯強姦罪的人處以杖刑,笞刑,絞刑。

元朝時強姦有夫之婦,死刑,強姦寡婦,杖一百七十。

後周和宋朝以死論處。

明清時,又增加了一條流放。就和現在的勞動改造差不多。


窮光旦


從哲學論證來定論姦汙有多種多樣,有強行,有順行,爭究的是人格如權利和錢財,如果三者不具備條件強行女人做事越陷越深,反之會淡然處之,壞事成為好事,壞人成為好人就是在行事中做到了什麼?答案應該就是好心對待女人姦汙二字自然會淡化或消失。強姦犯永遠不會留住自己!只有死路一條。


水藍中華


從夏朝到現在,那得講到明天才講得完。

總之一句話,犯強姦罪而象現在這麼處罰得輕的,自古沒有過。除非官府貪贓枉法那另當別論。


亦喻之


閹割懲處強姦犯好倒是好,只是對罪犯來說太疼太痛苦了,弄不好就沒命了,有點殘忍……還有 萬一刑罰過後,將來悔過自新重新做人時卻從此不能人道 快樂,也不能繁衍生育子嗣,豈不是讓其生不如死?……


用戶7683406466421


一個將軍一個令\\一杆旗下一營兵一個皇上一個旨\\歷史朝代各有法刑\\判官判案\\各所不同:名知碩犯\\罪加一等:歷史罪犯全受嚴懲\\後門禮敬,就能援刑\\人到禮重\\比屁還松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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