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人獲刑!最高12年!全南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涉林”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一審宣判

4月25日,全南法院對被告人李某等7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進行宣判,被告人李某、李某華等11人共同或分別犯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濫伐林木罪、危險駕駛罪,被判處十二年至兩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審理查明

被告人李某劣跡斑斑,無正當職業。其性格逞強好鬥、性情暴躁,藐視法律威嚴,2002年因盜竊被勞教,2004年因犯盜竊而獲刑,2012年5月份刑滿釋放後仍不思悔改,以親屬關係為紐帶,先後網羅了李某華、鍾某根、鍾某標、張某輝、譚某靜、鍾某煌等不良青年,組成惡勢力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以通行道路自己所有為由,通過威脅手段,索要他人財物或者逼迫他人轉讓山場,在全南縣多次實施涉林違法犯罪的行為。

審理認為

被告人李某、鍾某根、鍾某標、譚某靜、鍾某煌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毆打、堵路等手段,強行索要他人財物,其中被告人李某、鍾某根、譚某靜、鍾某煌涉案數額10萬元,被告人鍾某標涉案數額12萬元,數額巨大,五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李某、李某華以威脅的手段強買他人山場,被告人張某輝事前有商量,事後積極參與出資入股,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強迫交易罪,情節嚴重,其中被告人李某、李某華是主犯,被告人張某輝是從犯;被告人李某、鍾某根、李某華、劉某、張某輝、溫某忠、鍾某超、陳某英違反森林法規,在未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濫伐林木,數量巨大,八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濫伐林木罪,在濫伐林木犯罪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溫某忠、鍾某超、陳某英是從犯;被告人李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醉酒駕駛機動車上路,被告人李某的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

綜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以及悔罪表現等因素,法院遂作出以下判決。

11人獲刑!最高12年!全南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涉林”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一審宣判

11人獲刑!最高12年!全南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涉林”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一審宣判

轉自:全南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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