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人获刑!最高12年!全南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涉林”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宣判

4月25日,全南法院对被告人李某等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李某、李某华等11人共同或分别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滥伐林木罪、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十二年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审理查明

被告人李某劣迹斑斑,无正当职业。其性格逞强好斗、性情暴躁,藐视法律威严,2002年因盗窃被劳教,2004年因犯盗窃而获刑,2012年5月份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以亲属关系为纽带,先后网罗了李某华、钟某根、钟某标、张某辉、谭某静、钟某煌等不良青年,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以通行道路自己所有为由,通过威胁手段,索要他人财物或者逼迫他人转让山场,在全南县多次实施涉林违法犯罪的行为。

审理认为

被告人李某、钟某根、钟某标、谭某静、钟某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殴打、堵路等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李某、钟某根、谭某静、钟某煌涉案数额10万元,被告人钟某标涉案数额12万元,数额巨大,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某、李某华以威胁的手段强买他人山场,被告人张某辉事前有商量,事后积极参与出资入股,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情节严重,其中被告人李某、李某华是主犯,被告人张某辉是从犯;被告人李某、钟某根、李某华、刘某、张某辉、温某忠、钟某超、陈某英违反森林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八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在滥伐林木犯罪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温某忠、钟某超、陈某英是从犯;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遂作出以下判决。

11人获刑!最高12年!全南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涉林”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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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全南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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