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京粮控股”)于2019年4月17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编号:(2019)川财保8号)。申请人重庆市隆金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欧览企业管理中心(普通合伙)因与京粮控股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4月1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2019-026)。

近日,公司通过查询银行账户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知悉,公司名下部分银行账户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冻结,冻结银行账户的账面余额为206.7万元。公司持有的海南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物业”)的98%股权、京粮(曹妃甸)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粮曹妃甸”)的51%股权、京粮田园综合体建设运营(新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粮新沂”)的45%股权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冻结,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账户冻结基本情况

二、股权冻结基本情况

三、被冻结的原因和相关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多方核查,前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中提到的保证合同纠纷涉及一份有“海南珠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盖章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的原法定代表人“郑清”的签名,但无具体签署日期的《担保函》。

经查询公司自重大资产重组以来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会议文件、公告文件以及其他资料,均未涉及与该《担保函》相关的任何信息。经查询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前的公告信息,亦未查询到相关信息。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取得《担保函》原件,无法判断《担保函》及上述盖章和签字的真伪。如上述《担保函》及盖章、签字均属实,则上述《担保函》并未经过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且未履行任何信息披露义务,属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的原法定代表人郑清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利用公司名义对外提供的违规担保。

四、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余额为206.7万元(其中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账号030****1225)为公司的一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账户的资金专项用于支付重大资产重组中介机构费用及交易税费,目前前述费用和交易税费均已支付完毕,闲置募集资金已进行现金管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09%,本次被冻结的银行账户非日常经营和募集资金的主要银行账户,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运营、经营管理以及募投项目造成实质性影响。

前述被冻结的珠江物业98%股权,是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置出资产的一部分,根据公司与重组相关方签署的《重大资产重组之资产交割协议》,其一切权利和义务(无论其是否已过户至置出资产承接方名下),都转由置出资产承接方享有及承担。

前述被冻结的京粮曹妃甸和京粮新沂股权涉及的金额为3,9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72%,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外,公司尚未收到任何有关法院送达的其他司法诉讼文书。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原则上对公司无效,且目前实践中已有认定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无效的司法判例。而且根据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公司与原控股股东及重组相关方签署的《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重大资产重组之资产交割协议》以及重组相关方出具的相关承诺,任何第三方对公司未披露的且实际承担的超过基准日财务报表上记载的额外负债向公司提出的任何权利请求或要求,均由原控股股东或其指定主体负责解决及承担。因此,公司预计上述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重大影响。

目前,公司已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复议申请书,申请撤销保全裁定。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将继续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积极应对,以尽快解除前述诉前保全措施,并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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