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要:
陕西省西安市***精神病人托管院(下文简称“托管院”)在2007年与当地一家福利中心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2009年更是续签了该托管院对所租赁土地及房屋的使用权协议,同时也约定了遇有征收行为时,由该托管院享有权益。可是,2017年10月25日国土局向该托管院下达了《责令交出土地告知书》,该托管院一筹莫展,不知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办案经过:
北京中师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该托管院委托后,在综合该托管院所提供的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后,认为该托管院依法享有合法的土地权益。在经过分析国土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告知书》后,认为其认定事实不清,依据法律错误。在经过北京中师律师事务所主任会议研讨后,拟定全面方案。首先向省国土厅就国土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告知书》提起行政复议。在省国土厅作出复议维持决定后,便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此次开庭审理过程中,中师律师事务所律师采取严格紧密的逻辑分析思路和方案,无论是在法庭调查、辩论环节,主办律师先后给予了有力的回击。先后对陕西省人民政府的土地批复以及西安市人民政府的征地公告和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征地安置方案公告给予了有力的回击。使得被告哑口无言、自觉理亏。最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2月13日向原告西安市***精神病人托管院作出的【2017】市国土交字12-01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行政行为违法;
二、撤销被告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于2018年2月11日向原告西安市***精神病人托管院作出的陕国土资复【2017】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中师说法:
西安市***精神病人托管院依法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对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和征收补偿权益,民事合同的原则即是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国土局全然不顾该合同协议约定,擅自下发交出土地的决定,且其征收行为也严重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土地征收批复文件,同时也违反了土地征收公告程序。因此,征收土地行为违法。故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农村土地征收,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需要严格遵循以下九步程序,否则涉嫌违法:
①:征地告知 ②:征地调查确认 ③:组织征地听证 ④:组织报批材料 ⑤:报批审查 ⑥:缴纳有关税费 ⑦:两公告一登记 ⑧:补偿安置听证 ⑨: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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