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猎野生动物 两男子均获刑六个月

湖南省安乡县两无业男子为寻求刺激,约定到湿地公园捕鸟玩,返回时被安乡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抓获。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对被告人贺某、雷某二人均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8年5月8日,被告人贺某、雷某因无事可做相约捕鸟玩。当天下午,贺某从家中拿一支气枪,驾驶小轿车在安乡县大鲸港镇接到被告人雷某后,一起到湖南书院洲国家湿地公园大鲸港管理站南边树林捕鸟。雷某负责驾驶小车,贺某负责用气枪捕猎。二人捕猎鸟儿后返回时,被安乡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现场扣押鸟类死体2只、气枪1支、铅弹19粒。经安乡县林业局森保站认定,2只鸟类死体为朱颈斑鸠,系湖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另查明,依据《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安乡县人民政府(安政通【2011】5号)关于禁止捕猎野生蛙类、鸟类、蛇类动物的通告》、《湖南省林业厅(湘林护【2016】4号)关于禁止捕猎鸟类的通告》的规定,湖南书院洲国家湿地公园系禁猎区;依据《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涉案气枪系禁猎工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雷某违法国家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猎工具捕猎朱颈斑鸠2只,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狩猎罪。该案属于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到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贺某、雷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雷某犯罪情节轻微,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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