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貨!民事訴訟實務技巧——證明對象&取證&法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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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民事訴訟實務技巧總共包括以下七項,將採取系列形式推送,每篇文章此處都可以看到這一系列的其他文章,有需求的可以收藏哦~(點擊下面題目查看相關文章)

第一講 民事訴訟之前奏

第二講 管轄確定之技巧

第三講 起 訴

第四講 訴訟費用之計算

第五講 證明對象之確定及證明順序

第六講 取 證

第七講 法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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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對象之確定及證明順序

1

證明對象之確定

指導收集證據、確定攻擊方向。

(一)實體法所規定的構成要件

1、如不當得利:一方受有損失;一方獲得利益;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獲得利益者沒有合法的依據。

原告:證明以上四個要件;被告;只要否定其中一個要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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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支付貨款、歸還借款

  • 存在合法有效合同
  • 合同已經履行

(二)證據

1、前置程序:人事仲裁、勞動仲裁

(三)程序問題

法官知法:不成立的假設。

(四)法律法規:外國法規、地方法規、司法解釋

2

證明之順序

意義:決定舉證之順序,決定法院調查之順序。

存在前置問題的糾份,先證明前置問題。如勞動糾紛、人事糾紛等,現證明已經仲裁。

1)人身侵權:先證明侵權是否成立;再證明損失有多少。

2)物的損害賠償:先證明原告是物的合法權利人;然後證明被告侵權是否成立;最後證明損失有多少。

3)專利侵權:先證明自己是專利權人,

2、合同

1)要求支付貨款、歸還借款:先證明合同成立且有效;接著證明合同已經履行。

例外:沒有書面合同,可以先證明合同已經履行,間接證明合同存在。

案例:尾氣分析儀

2)違約:先證明合同成立且有效。如是作為違約,證明對方有違約行為;不作為違約,無需證明。

3、離婚

先證明存在婚姻關係;再證明感情完全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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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 證

1

證據之收集

(一)指導當事人取證

尋找書證、物證、證人(記下證人的聯繫方式)

對證人進行簡單培訓:圍繞證明對象進行陳述。

如車禍中的證人。告知證人說清楚以下事項:時間、地點、看見了什麼。

(二)複印件

加蓋原件保管機關的公章

(三)收入

納稅證明

(四)申請法院取證

書面申請;寫清楚證據名稱、證據所在地及該地的聯繫方式

舉證期限內申請;期限屆滿前7天。

詢問法官是否需要安排車輛陪同前往。

(五)公證取證

1、證據容易滅失的情形:如侵權的網頁、侵權網頁的所有權人

2、證明己方行為的真實性

案例:北大方正陷阱取證、名譽受損的證明(街頭隨機採訪)

(六)申請鑑定

注意鑑定機構的資質

(七)偷錄

1、錄音時間和地點的選擇

2、錄音器材

3、準備好談話內容

4、談話方式

(八)伎倆取證

(九)陷阱取證

機會提供型的取證有效;犯意誘發型取證無效。

2

證據之保管

(一)原件讓當事人自己保管,律師持有複印件

(二)如果律師保管,不要給當事人打收條。以防丟失後承擔責任

3

證據之提交

1、提交時間:舉證期限內

2、舉證期限之確定:當事人協商,法院指定。

簡易程序:訴訟通知書(舉證期限為收到本通知之日起至開庭之日止,如有另行下發的舉證通知書,以該通知書規定的舉證期限為準)。

3、證據比較多時,製作證據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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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前提交原件:讓法院出具收到證據的收據

當庭提交原件:不需要。

4

考察現場、必要時繪製現場平面圖

1、容易發現證人的假證。

2、有助於瞭解案件的真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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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審理

1

法庭調查

(一)陳述

念起訴書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部分即可

(二)出示證據

1、一份一份出示;

2、一組一組出示。

(三)質證

之目的

之準備

1、有證據交換的準備

2、無證據交換的處理

之對象

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證明力有無以及大小

(四)常見的揭露對方證據材料虛假性的幾種方法

1、所謂事實質證法,是指根據事實本身的屬性和事實與事實之間的內在聯繫和關係來質疑、分析、駁斥對方證據材料或者所提供的證人證言虛假性的方法。

(1)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是否存在矛盾

(2)證據是否與生活實際矛盾

2、邏輯質證法,是指根據邏輯規則來質疑、分析、駁斥、以及揭露對方證據材料或者所提供證人證言虛假性的方法。

3、所謂情理質證法,是指根據社會普遍接受的一般道理、觀念或者共同認可的某些觀點來質疑、駁斥對方證明材料虛假性的方法。

(五)不要盲目信任鑑定結論、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

《關於對地方政府法制機構可否受理對事故責任認定的複議申請的批覆》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實後,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所作出的鑑定結論。在公安機關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中起的是證據作用,其本身並不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

故交通責任事故認定的行為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也不能申請行政複議。

(六)不要隨意自認

《證據規定》第八條 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但涉及身分關係的案件除外。

(七)掌握髮問的技巧

1、問題一個一個地問題問,不要同時問很多個問題。

2、對對方的回答做好紀錄

3、注意隱含的問句,包含前提的問句。無論怎麼回答,都會肯定前提。

提醒己方當事人注意其中的前提。

4、對對方所問與案件無關問題可以向法官提異議

5、注意提問的技巧

(1)封閉式提問。所謂封閉式提問,是指的足以在特定問題領域內帶出特定答覆的提問。

(2)開放式提問。所謂開放式提問,是指足以在廣泛的問題領域內帶出廣泛答覆的提問。

(3)澄清式提問。所謂澄清式提問,是指針對證人或者對方的答覆而採用的令其證實或補充原先答覆的一種提問方式。

(4)探索式提問。所謂探索式提問,是指針對證人或對方,而要求對方或證人進一步引申舉例加以說明的一種提問。

(5)利用第三者的意見或者專家的意見提問。是指藉助第三者或者專家意見的影響所進行的一種提問。

(6)強迫選擇的提問。是指把所提問題限制在窄小範圍以內,迫使對方或者證人作出非此即彼的答覆的提問

(7)多頭式提問。是指包含多個問題的提問。

(8)引導式提問。又稱誘導式提問,是指所提問題對於被詢問人具有強烈暗示性的提問。

(八)間接證據之應用

一個間接證據只能證明待證對象中的一個部分或一個環節。多個間接證據連在一起方能證明整個待證對象。

2

法庭辯論內容

(一)當事人適格、前置程序問題(仲裁)、訴訟時效

(二)證據的真實性問題

(三)定性

借款還是聯營?合同是有效還是無效?

(四)損失大小問題

(五)適用法律問題

(六)誰應承擔證明責任適用問題

1、誰主張(權利存在、防礙或消滅),誰舉證(就承擔相應法律要件事實的證明責任)。

主張權利存在,就權利產生的法律要件事實承擔證明責任。

主張權利存在防礙或消滅的人,就防礙或消滅的法律要件事實承擔證明責任。

(1)合同糾紛訴訟(證規5)

《證據規則》第五條 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係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係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對代理權發生爭議的,由主張有代理權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2)勞動爭議糾紛案件(證規6)

第六條 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2、證明責任倒置

3、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證規7)

證明責任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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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規則第5條第2款: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3

法庭禮儀

1、尊重法官、對方律師

2、不要與法官發生衝突,儘管法官有時侮辱律師。

3、心胸開闊,不要因為法官的侮辱而拂袖而去。

原告:按撤訴處理;被告:缺席判決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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