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陕西法院十大审判执行案件(十)范锋、王磊刚等小作坊生产经营者污染环境案

范锋、王磊刚等小作坊生产经营者污染环境案

2016年11月,范锋、王磊刚租赁西安市莲湖区团结西路贺家村6-018号民房共同经营电镀作坊,在未配置任何污水处理设施且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直接将酸洗、电镀废水排入自建PVC管道,后汇入市政排水管网,部分废水溢出水槽,对周围土壤造成污染。经检测,范锋、王磊刚生产作坊所排废水中所含的锌超标109倍,总铬超标17.9倍,六价铬超标68.5倍。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范锋、王磊刚承担环境污染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范锋、王磊刚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0000元。赔偿代为处置现场遗留危险废物费用30760元,支付土壤环境污染修复费用45000元(已支付)。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和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的审理,通过刑罚手段依法惩处了小作坊生产经营者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有效震慑了潜在的小作坊、小工厂等污染环境行为人,又通过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依法判决污染环境责任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实际执行到位,有效落实了生态环境修复要求,充分体现了环境资源刑事审判的惩治教育原则和环境资源民事审判的救济修复原则,实现了环境案件刑事、民事领域的协同审判,对于类似案件办理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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