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到一個網友諮詢,有保險公司業務員跟他說:
”我們公司的重疾險是提前給付,生大病能提前給一大筆錢看病,比其他家保險公司確診重疾才賠的好“?
這事是真的麼?靠譜麼?
小編,今天就是和大家一起掃盲重疾險的賠付問題。
從字面上重疾“提前給付”,容易被誤解是生病患重疾的時候,保險公司提前給一筆錢給被保人治病,但事實並非如此。
提前給付型重疾
重疾提前給付一般指主險是壽險或者其他類型的險種,附加重疾險共用主險保額的意思;也就是說,當被保人首次發生合同約定的重疾,保險公司理賠重疾保險金後,相應主險的身故責任保額同比減少。
舉例:A客戶購買了一份保額100萬的傳統壽險,附加了一份保額50萬重疾險,發生重疾理賠50萬後,而壽險的保額變成了50萬。
所以,”提前給付型“重疾,並不是提前賠一筆錢給客戶治病,而是指保險產品給付的形態而已。除了”提前給付型“重疾的產品形態,再將其他4種重疾給付的形態,一併分享給大家。
附加給付型重疾
通常指重疾發生理賠後,並不影響主險保障責任的保額,其保額是獨立的。
舉例:A客戶購買了一份保額100萬的傳統壽險,附加了一份保額50萬重疾險,發生重疾理賠50萬後,而壽險的保額仍然是100萬。
獨立給付型重疾
通常包含身故和重大疾病責任兩部分,兩者相互獨立,如果被保人重疾賠付了,其身故保險金為零;如果被保人沒有患重疾,未來作身故責任賠償金。
舉個例子:A客戶購買的獨立給付型重疾險保額100萬(單次重疾賠付),發生重疾賠付保額100萬,合同結束;如果被保人沒患重疾,未來身故賠償保額100萬;
按比例給付型重疾
主要考慮某種重疾的發生率,按照一定比例給付,身故保障不變。主要是針對重大疾病種而設置,常常見於重疾的輕症/中症的比例給付。
舉例:A客戶購買一份保額100萬的重疾險,所患疾病並未達到重疾標準(譬如原位癌),按輕症處理,30%重疾保額的比例賠付,即30萬。
通常保險公司開發設計輕症/中症比例賠付,都會提到“額外給付"這個詞,,也就是說,輕症/中症賠付,不會影響重疾或壽險保額。
當然國內和香港也還有部分險種,會把輕症賠付設計為"提前給付"方式,此時輕症/中症賠付後,會影響重疾或壽險的保額。
PS:同等價位,重疾險(如包含輕症/中症責任),挑輕症/中症是“額外給付”型的。
回購式選擇型重疾
這種重疾給付的形態,在澳大利亞和英國比較普通,主要是針對提前給付領取重大疾病保險金導致身故保額不足設計的 ;舉個例子讓大家理解:
A客戶購買了提前給付型重疾險,壽險保額100萬,附加重疾保額50萬,發生重疾理賠後,壽險保額只剩50萬了。如果客戶在約定的某個時間後,仍然存活,可以按照某個固定的費率(價格),允許客戶買回原來保險總保額的一定比例(譬如20%),讓保障身故責任的壽險保額增加到了70萬。
市面上重疾保險的給付形態設計,無外乎這五種方式的組合演變;選擇不同給付形態的重疾,保障重疾的種類一樣,購買的價格是會有差異的,但不存在同一種疾病,A公司提前賠付,B公司確診才賠付的情況。
準確的說,患重大疾病,涉及到具體的賠法,重疾險無論是內地還是港險,賠付是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來履行賠付義務,不是按照"提前給付"或“確診即賠付”來賠償。以行業標準規範的25類重疾為例,有5種是確診即給付,6種在確診前要有漫長的治療過程,9種需要疾病狀態超過一定時間,5種需要實施特定手術。
叨叨這麼多,就是希望大家是因為了解重疾保險本來的樣子,基於需求而選擇配置保險,不是被忽悠掉坑裡,然後說被保險騙了。
最後叮囑下,記不住這些"保險給付形態"和"重疾的賠法"不打緊,記住小編說的一句話:“看合同條款,看合同條款,看合同條款"即可。
以上,希望幫助到大家。很多關注的網友應該發現到了,小編已將本賬號從”金融界的紅豆“升級更名為”紅豆財商能量圈“,希望得到大家一如既往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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