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房改房、福利房等,遭遇房屋拆遷怎麼辦?

一、公租房

公房原承租人死亡或外遷;與原承租人為同一戶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員;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沒有其他住房。而公租房變更承租人沒有法律明確的規定,需要根據出租人的文件規定,

公房承租人的房屋徵收補償問題非常複雜,主要有徵收時已購公房、徵收時未購買公房、徵收時未出售公房三種情況。

在分析不同情況前,首先應弄明白公房徵收關係與公房徵收補償關係主體的不同。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的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第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因此,從法律上看,在房屋徵收補償中,徵收人為市、縣級人民政府,被徵收人為被徵收範圍的所有權人,公房承租人是不屬於公房徵收關係的主體的。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即使公房承租人不屬於公房徵收關係的主體,也不影響其成為公房徵收補償關係的主體。

總之,公房承租人作為公房徵收補償關係的主體,在不同情況下,將會獲得不同的徵收補償。


公租房、房改房、福利房等,遭遇房屋拆遷怎麼辦?


(一) 房屋徵收時已購公房的徵收補償

對於房屋徵收時已購公房的情況,實際上已購公房的產權性質已經發生改變,已經從國家或者單位所有轉化為私人所有。因此在徵收補償時,徵收人會按照被徵收公房的房地產市場評估估價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同時被徵收人住房超過房改改革規定標準的,徵收人會扣除超標部分的補償款中屬於應當上繳財政或者返還原售房單位的部分,並分別予以上繳或者返還。

總之,針對房屋徵收時已購公房的徵收補償,在徵收補償中直接按照個人房產進行即可。當然在被徵收人住房超過房改改革規定標準時,有特殊規定。

(二) 房屋徵收時未購買公房的徵收補償

針對房屋徵收時未購買公房的情況,需要首先區分直管公有住房和自管公有住房。公有房屋作為國家財產,按管理主體不同分為兩個類型,一種類型是由地方人民政府所有並指定有關單位進行管理的公房,稱為“直管公房”;另一種類型是由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出資建造,由該單位自行管理的公房,稱為“自管公房”。

由於直管公有住房是屬於國家所有,因此在徵收過程中一般要求“應當”按照房改政策進行出售,出售後再按照個人房產補償。而自管公有公房,則是“可以”按照房改政策進行出售,在進行補償。總之,不論是直觀公房還是自管公房,在公房出售以後,承租人就成為了被徵收人,可以按照個人房產獲得相應的補償。

(三) 房屋徵收時未出售公房的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因此,針對徵收時房屋未出售的情況,如果被徵收人與公房承租人解除了租賃關係,或者被徵收人對公房承租人予以了安置,那麼徵收人應當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同時,若被徵收人與公房承租人達不成解除租賃協議的,徵收人一般情況下會對被徵收人實施房屋產權調換。這樣,原公房承租人就應當與被徵收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並繼續承租產權調換來的房屋。

公租房的拆遷補償款的分配,主要遵循均等分配的原則分割。承租人在下列特殊情況下,可以享有拆遷補償多一些:

(一)可以酌情多分配的: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屬於年老體弱,缺乏經濟來來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補償款,無法見得房屋保證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租房承租權時額外支付過較多款項的。

3、對公租房內居住的未成年人實際承擔監護義務的。

(二)有兩處以上公租房承租人的,其對各處被拆遷公租房的補償款均有權主張分割。

總之,公房承租人在面臨房屋徵收補償時,根據不同的情況,會有相應的不同補償。徵收時房屋已購買的,將按照個人房產進行補償。房屋徵收時,未購買公房的,根據是直管公房還是自管公房進行不同處理。房屋徵收時未出售公房的,也存在不同的處理方法。因此,在實際操作中,如果您為公房承租人,應當結合自身情況解決問題。


公租房、房改房、福利房等,遭遇房屋拆遷怎麼辦?


二、房改房

房改房,是指於1994年國務院發文實行的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產物,是我國城鎮住房由從前的單位分配轉化為市場經濟的一項過渡政策,現如今又可以叫做已購公有住房。已購公有住房,是指城鎮職工根據國家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按照成本價或者標準價購買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價購買的,房屋所有權歸職工個人所有,按照標準價購買的,職工擁有部分房屋所有權,一般在5年後歸職工個人所有。

例如北京房改房政策:1994年《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出臺前以“標準價”購買的住房,這類出售的公房擁有部分產權,即佔有權、使用權、有限的收益權和處分權,可以繼承。1999年《建設部關於進一步推進現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中對此有過解釋“對職工已按標準價購買的住房,要鼓勵職工在自願的基礎上按成本價補足房價款及利息。職工按成本價補足房價款及利息後,住房產權歸職工個人所有。”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房屋產權以登記為準,既然房主現在是你,你就是該房屋的合法產權人,與其他人無關。房改房是參加房改的產權房,來源有的是單位的,有的是使用權的,在購買是若是產權的就要交土地出讓金,這個多少根據原產權的百分比不同,若是使用權的就要按工齡去買取.福利房多半是產權房,是單位分配給個人的福利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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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福利房

福利房,亦稱優惠房,是指職工單位將公房以工資性貨幣分配方式出售給職工,職工以標準價或成本價購買,從而對購買的房屋享有部分產權或全部產權的住房。我國現行政策鼓勵職工購買住宅,承認福利房歸購買者個人所有。1994年7月《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第21條規定,“職工以成本價購買的住房,產權歸個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後可以依法進入市場,在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後,收入歸個人所有。職工以標準價購買的住房,擁有部分產權,即佔有權、使用權、有限的收益權和處分權,可以繼承。產權比例按售房當年標準價佔成本價的比重確定”。1999年2月10日,建設部《關於進一步搞好公有住房出售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再次明確:“對已按標準價出售的公有住房,各地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辦法,鼓勵購房職工在自願的基礎上按成本價補足房價款及利息後,產權歸個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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