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暂扣的车辆岂能非法转移牟利

衡阳晚报讯(记者 姚永军 通讯员 贺莹)5月6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案侦大队依法对两名非法转移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车辆的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

4月25日,何某驾驶电动车在石鼓区古汉大道与明翰路路口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被石鼓交警将其电动车暂扣到邦田蒸湘施救站。在路边看热闹的杨某(男,52岁,初中文化)主动找到何某搭讪,称何某付300元即可帮助将电动车搞出来。何某同意后,杨某当即联系邦田蒸湘施救站的工作人员刘冬某(男,45岁,初中文化),双方在石鼓交警大队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何某被交警大队依法暂扣的电动车私自转移出停车场。事后,杨某非法获利200元,刘冬某非法获利100元。

到案后,杨某、刘冬某对其转移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暂扣财物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案侦大队依法分别对两名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五天、行政拘留七天的处罚,并分别处以罚款200元、300元。(编辑:王丹 责编:谢雨凤 三审:张文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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