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錢沒寫借條 律師“設計”固定借款金額及利息

2016年,李先生陸續向曾某打款,曾某也陸續打款給李先生的妻子,也就是說,雙方之間有經濟往來,但雙方都沒有把這些往來錢的性質說透,到底是借款還是其他什麼用途,以及借款利息到底是多少。李先生自己大概算了一下,可能有30多萬元。

由於遲遲不見曾某再打錢到銀行卡里,李先生求助重慶捷訊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唐宏波出主意。唐宏波律師支了一招:和曾某商量寫一個還款協議。如果曾某依據約定不還錢,就可以立即起訴對方。

給錢沒寫借條 律師“設計”固定借款金額及利息

在唐宏波律師的幫助下,雙方經過算賬,最終達成了還款協議,從而李先生固定了尚欠借款本金23萬餘元及利息的利率,並約定曾某如果沒能按時支付利息就視為違約,李先生可要求曾某歸還全部借款,支付利息,並要承擔律師費等費用。

由於曾某沒有及時給付,李先生將曾某告到了法院。法院審理後判決,曾某向李先生償還借款本金23萬餘元及利息,並承擔2萬元的律師費。

據瞭解,目前,該案已進入執行程序。

借錢簡單追賬難 出借人應注意的事項

重慶捷訊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公司合同管理及風控業務中心、公司爭議與訴訟仲裁業務中心主任唐宏波律師介紹,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大多數是出借人提起的訴訟,但並不是出借人提起的訴訟請求都能得到法院支持,歸結原因,主要有以下因素:

給錢沒寫借條 律師“設計”固定借款金額及利息

借款人不能明確。許多出借人借錢時,借款人沒有出具借條,出借人也不清楚借款人的身份信息,不能確定借款人;即使有借條,借款人也沒有留下借款人的身份信息或者留下的身份信息有誤,更沒有留下借款人的身份證複印件。等到借款人不還款出借人準備提起訴訟時,因被告不能明確,立不了案。在一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庭審中發現被告“張三”告錯了,是另外一個“張三”,原告只有撤訴後另行對借款人提起訴訟。

出借人不能提供借款支付給借款人的證據材料。對於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法院是要審查借款事實是否成立。例如一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張三出借了一張100萬元的借條給李四,庭審時被告張三說沒有收到借款,原告李四說是交付的100萬元是現金,但李四沒有提供有付款能力和當時有這麼多現金的證據。法院最終沒有認定該借款事實,駁回了李四的訴訟請求。

在另一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借款人王五先出具了50萬元的借條,出借人趙六次日銀行轉賬,但是不是匯給的借款人王五,而是匯給了劉一,借款人王五在庭上否認收到該借款,否認指定第三人劉一代收款,出借人趙六也不能提供借款人王五指定第三人劉一代收款或者第三人劉一將款付給借款人王五的證據,法院最終沒有認定該借款事實,駁回了趙六的訴訟請求。

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一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出借人吳九要求借款人鄭十從借款之日支付借款利息(年利率24%),但是借條中沒有約定利息,被告鄭十否認借款有利息的約定。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之規定,不支持原告吳九請求被告鄭十從借款之日起支付利息(年利率24%)的訴訟請求,只支持被告鄭十從逾期之日起支付利息(年利率6%)的主張。

都市熱報-廂遇記者 唐中明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