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期間遭騷擾 通山發出首份“人身安全保護令”

咸寧網訊 (通訊員 宋文定)近日,通山縣人民法院第一審判庭發出第一份“人身安全保護令”,對申請人林某實施人身安全保護。

據瞭解,申請人林某與被申請人吳某於2018年9月結婚。三個月後,林某發現與吳某性格不合,想與吳某離婚。吳某不同意離婚,並且開始對林某有暴力傾向,並對林某進行跟蹤、騷擾。今年2月3日,林某向通山法院起訴與吳某離婚。吳某仍然不同意離婚,在案件審理期間又再次對林某進行騷擾。最終,林某向通山法院提起訴訟,希望能夠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

經審查,通山法院認為被申請人吳某的行為已經嚴重威脅到申請人林某及其家人人身安全、住宅安全和正常的生產生活。遂對被申請人吳某作出如下裁定:禁止吳某對林某實施家庭暴力;禁止吳某私自闖入林某父母居住的私人住宅及在其住宅門口蹲守、滯留;禁止吳某跟蹤、騷擾、威脅林某及其相關近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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