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洩私憤放火燒車!任縣一男子被警方依法刑拘

案情回顧:

近日,縣公安局刑警三中隊和駱莊派出所經縝密偵查,聯合破獲系列放火案件,犯罪嫌疑人盧某峰被抓獲歸案。

本地法案|為洩私憤放火燒車!任縣一男子被警方依法刑拘

2019年5月3日晚8時許,縣公安局接到報警稱,在駱莊鄉程寨、李白鋪村有多輛私家車被人惡意放火損毀(壞)。接到報警後,局黨委高度重視,立即抽調刑警三中隊和駱莊派出所精幹警力組成專案組,對案件展開偵查。經大量艱苦細緻的工作,確定李白鋪村盧某峰有重大作案嫌疑,5月6日下午,民警將其抓獲歸案,經審訊,盧某峰對系列放火燒車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經查,犯罪嫌疑人盧某峰現年35歲,駱莊鄉李白鋪村人。平日遊手好閒、不務正業。近期因生活不順,加之其性格偏執,心生報復心理,隨即在5月3日下午對鄰村及本村停放在街邊的車輛實施焚燒、毀壞行為,造成程寨、李白鋪村共有8輛私家車損毀(壞),其中2輛汽車被燒燬,其餘6輛車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壞。此外,犯罪嫌疑人還交代了4月下旬對本村兩處無人住宅放火的犯罪事實。

目前,犯罪嫌疑人盧某峰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任縣發佈)

法律鏈接:

本地法案|為洩私憤放火燒車!任縣一男子被警方依法刑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相關規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體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放火罪是一種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損害極端嚴重的,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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