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者有份,一起分钱”
这是丢包诈骗惯用的伎俩
丢包骗局经常被曝光
很多人认为骗局简单
看着乐呵乐呵,自己绝不会上当
然而近段时间
平南又有人上了丢包骗局的当
2018年11月24日,被告人陈某(桂平市江口镇人,曾因诈骗罪于2011年1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徐某(在逃)是同村人,二人因为囊中羞涩,经过密谋,最终决定找个路人实施“丢包骗局”来搞点钱花花。
同日,陈某与徐某开车到达平南县思旺镇,将诈骗目标锁定正在单车上骑行的被害人张某,随后陈某开车靠近张某并故意将事先准备好的一沓钱(首张一百元面值人民币,其余全部一元面值人民币)从衣袋里弄掉出来丢在地上,后由徐某逼停张某,并率先拾起那沓钱,徐某拉拢张某上他的车并以“见者有份”的名义商量一起找个没人的地方把钱分了。出于贪心,张某同意了徐某的提议。
紧随其后的陈某一路静观事态发展,得知徐某已经搭载张某到一处百香果地准备开始“分钱”,陈某突然出现,并采用虚构钱财丢失、要求被害人张某交出身上财物查验的方式诱导被害人张某“上钩”。
徐某:“我们没有拾到你的钱,不信你搜我们的身。”
陈某:“就是你们拾到我的钱,你们是不是将钱拿回家里放了,是不是将我的钱存银行里面了。”
看见事情发展顺利,徐某配合陈某的演技在一旁怂恿被害人张某:“你家里放有钱吗?拿出来给他看看是不是他的钱。存折里面存有钱吗?给他查查是不是他的钱?反正是你自己的钱,不是拾到他的。”
张某为了“自证清白”,忙辩解道:“我家里还有两千元现金,存折里面存有六千多元钱。”并表示同意将身上钱财和存折给对方查验。
两人眼见张某已“上钩”,在骗取张某交出身上现金和存折以及存折密码之后,陈某让徐某假装将用来诈骗的那沓钱放在附近草丛里,并让被害人张某原地守着,等候他们去银行查验回来。张某在原地等了四个多小时都没盼到陈某和徐某回来,遂到徐某放置钱财的草丛里查看,发现草丛里竟空无一物。
然而另一边,手持张某存折的陈某和徐某早已顺利将存折里的6000元在银行取出并对半分赃。发现上当受骗的张某遂向警方报案,至2019年1月9日,公安民警在桂平市江口镇陈某的家中将陈某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诈骗罪,应受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陈某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骗子花招百出,
广大群众切勿轻信“天上掉馅饼”,
以免贪小便宜吃大亏。
法官提醒
“丢包骗局”的基本特点:
一、容易案发的地点为人流量较小的地方。
二、常见作案的人员为外地流窜人员,以小团伙的形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团伙内部有明确的分工,团伙成员分别扮演“丢包失主”、“司机”或“同行路人甲”等角色,以增强骗局的可信度。
三、屡次采取的手段有二:其一,传统的手段。由一名骗子先在被害人眼前“丢下”或者“落下”财物,另一名骗子遂以“路人甲”的身份拾取财物并提出与被害人“分赃”,被害人为获得不义之财,就以自己的财物抵押或者交换,最后得到毫无价值的物品。其二,升级的手段。由一名骗子谎称自己的财物丢失并要求对包括被害人在内的“案发现场”人员进行搜身,被害人往往为了自证清白就将随身携带的现金、银行卡等财物展示在作案人员眼前。 在此过程中违法犯罪分子将这些财物调包,如遇反抗,调包不成就会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最终损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防范措施:
“火眼金睛”识破骗局
当有人“无意落下”财物,又有另一个人提出共享财物时,或是有人声称自己丢失财物需要以搜身等方式寻找财物时,要意识到这可能是一个“丢包诈骗”的迷局。
“心如止水”不贪小利
诸多违法犯罪分子在骗取钱财时往往利用民众贪图小利的心理,“天上掉馅饼”这样的事十分有诱惑力。因此只要广大群众明白不义之财不可取,就能在很大程度上铲除违法犯罪分子实施“丢包诈骗”的土壤。
“退避三舍”拒绝搜身
公民的个人信息,包括银行卡账号、密码等属于公民的隐私范畴。同时,搜身、搜查不是私力可以随意行使的权力,因而当公民被要求进行搜身时,不要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而随意将自己携带的财物、账户、密码等呈现出来,要有隐私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迅速与相关人员拉开距离,必要时向公安人员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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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吴玉雯 潘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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