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口首例认罪认罚职务犯罪案件当庭宣判

江口首例认罪认罚职务犯罪案件当庭宣判

近日,江口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邹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在江口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江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陈亚林出庭支持公诉。

江口首例认罪认罚职务犯罪案件当庭宣判

审查起诉阶段,承办人查阅卷宗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辩护人意见,同时依法告知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被告人邹某某在获知认罪认罚制度后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承办人从程序上和实体上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后,在辩护人在场情况下,依法向被告人邹某某宣读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量刑建议和适用程序,被告人邹某某当场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庭审上,审判长告知邹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被告人邹某某当庭表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江口首例认罪认罚职务犯罪案件当庭宣判

公诉人在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的情况下,使用PPT集中对证据进行示证,经庭审质证被告人邹某某均无异议,鉴于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结合被告人邹某某量刑情节,建议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合议庭通过庭审查明被告人邹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证据、认罪认罚的自愿性、量刑情节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当庭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某某犯受贿罪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

该案是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我院适用认罪认罚的首例职务犯罪案件,认罪认罚的适用既是对检察官办案水平和能力的挑战,也是检察官更好地以审判为中心履行审查起诉职责的体现,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节约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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