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委會幾個人代表業主,同意自己成立的物業公司管理小區,合法嗎?

步步551


本人對此問題的真實性存疑。

如果此問題特別是提問後面的備註說明是真實的,那麼是不合法的。但是,如果好好動動腦筋,仔細思考之後呢,就會發現,此問題存在好幾個漏洞。

一、 業委會成立後,是要到房管部門備案的,包括業委會各成員的姓名、房號、聯繫電話等。而物業公司成立,承接一個小區的物業服務後,也同樣是要到房管部門備案的,包括法定代表人的姓名、電話、公司的地址等等。那麼當業委會成員和小區的物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等都是同一人的時候,難道房管部門不干預嗎?本人認為可能性不大。

要知道,房管部門也是害怕小區引發混亂的,因為小區混亂後,最終解決問題的主管部門還是他們,他們是不願意涉入這些濫事的。

二、 這個小區的業委會成員不會是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的公職人員。因為按如今的各種管理規定,拿著財政部門工資的公職人員,是不允許註冊公司經商辦企業的,而且他們也知道這樣做的風險。因此,相信沒有多少人現今會冒著被查處而可能丟了公職身份的風險去辦這個企業的。況且,如今的人都是聰明人,絕大部分人都知道如今的小區裡,是會有很多人會去舉報的,就如同題主會在網上提問一樣。因此,公職人員想偷偷摸摸辦企業開公司如今基本不可能,況且,如今的工商登記註冊都是透明的,在網上都可以查到註冊資金、法表代表人姓名等等的,還有公職人員每年的個人事項報告等等,這些都是需要向組織部門報告的。

三、 效益好的、收入高的私營企業老闆也不可能註冊物業公司,去承接自己所居住的小區的物業管理。這些人就更聰明瞭,都知道小區裡是一潭渾水,他們既然都有了自己的企業並且效益好,又有多少人願意去自己居住的小區裡趟這潭渾水呢?況且這些人也是知道基本的迴避道理呢。因此,這些人也是不太可能花大量時間和精力去參與小區業委會的事呢,或者直白說吧,他們不願意成為小區的業委會委員。

四、 分析了上述三點之後,就可以大概知道了,這個小區的業委會委員不可能是黨政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公職人員,也不太可能是有自己公司的私營企業老闆。按照題主的意思,也就是說,按照如今的多數人的社會共識,這些人相對屬於高層次的人才,都沒有在業主委員會里,那是為什麼呢?

五、 從上述四點分析可以判斷,這個小區的業主委員會人員的組成人員,並不是小區裡的高層次的人。因此,他們可以成立自己的公司。本人一直堅信,任何一個小型、甚至中型以上規模的小區(具體分類,“銳眼說小區”裡有一篇文章《我定了居民小區規模劃分標準“六類七檔”建議,你認同嗎?》,有興趣的可以進去找了看看),都會有大量的黨政機關人員、國家公職人員、私營企業老闆等大量的人才,但是,對於自己所要居住數十年的小區的事務,卻不會主動的參與、積極進入到業主委員會中,為小區的和諧美麗建設做出自己多多少少的一點貢獻呢?卻要把小區業委會這塊陣地讓與在這些人眼中的一些“下三流”的人來主宰呢?這是什麼心態呢?

六、 仗義多為屠狗輩,負心多為讀書郎。所謂的“高端人士”、“社會主流”的人不願意為自己所居住的小區出謀劃策,積極主動參與進去,制定小區的各種規矩,監督小區的各種制度的執行,卻當起了縮頭烏龜。但看到那些所謂的“不入流”人員治理小區時,當由於知識結構、組織能力等不足出現工作失誤、工作不到位的地方時,卻都跳出來當裁判,作評論員,到處指指點點、指手劃腳,極盡挑剔之能事。但是,當請這些人來主宰或者主事時卻又退縮的人,應該說,“屠狗輩”對小區付出的精力、時間、貢獻,要比那些“高端人士”高出幾百倍,行為要比退縮者高尚得多。

七、 題主提出這個問題的時候,如果確證屬實,是完全可以主動到房管部門反映和投訴的,或者邀約一些人,主動參與到對小區業委會的監督中去,在會議上、在小區裡可以把這些問題擺到檯面上來,或者當面向業委會成員提出自己的疑問,可為什麼不光明正大、堂堂正正去做這些事呢?在網上發問能解決實質性問題嗎?除了有的回答符合題主的心願,題主會轉發到小區業主微信群裡,引發小區更多的猜疑和矛盾外,還能起到哪些方面的積極作用嗎?

八、 同時反問題主一個問題:你願意參與到小區的業主委員會中去嗎?


銳眼說小區


不合法,當然是不合法!

《物業管理條例》明確規定,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業主委員會為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同時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選聘或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必須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由全體業主共同決定。

我們先來看一看業主委員會在小區物業管理活動中的責任:1.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2.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3.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4.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5.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從上面我們可以很清楚的看到,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沒有權利對小區共同的事物及共同管理的事項作出決定。也就是說業主委員會委員,末經業主大會同意,私自成立物業企業對小區物業進行管理是非法的,無效的。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委員會是《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監督者,如果由業主委員會委員自己成立公司,對小區的物業進行管理,他們既是監督者又是實施者,既是裁判員又是運動員這是違反《物業管理條例》的。《物業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必須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經專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1/2,且人數佔總人數1/2的業主同意。因此,提問者所說的業主委員會委員未經業主大會會議同意,自己成立物業管理企業,對小區物業進行管理這是非法的,無效的業主可以向屬地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要求撤銷及錯誤決定。也可以向屬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業主委員會撤銷其錯誤決定。

如果小區的業主委員會委員要成立物業服務企業對本小區物業進行管理,必須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經專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1/2,且人數佔總人數1/2的業主同意。同時必須辭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職務,並在小區內召開臨時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的業主委員會。並與新的業主委員會簽訂由業主大會會議通過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同時向屬地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在完成備案手續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才是合法有效的。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看法,喜歡的關注、點贊、轉發,在我的個人主頁上能夠看到更多有關物業管理的文章。


w苦行僧


業主委員會也是個班子,班長很重要,委員也要盡職盡責。業委會的現狀堪憂,中青年業主在崗拼搏無瑕顧及,退休人員業主七老八十健康每況愈下,有心無力。業委會的工作眾口難調,費力不討好,有的業主要求高標準,口號震天響,但不願意當業委會委員,有的當選了也只是個掛名委員不幹事,有的業委會連開個會都困難。有的業委會沒有一分錢補貼,連工作電話都是自掏腰包。

建議:

1、業委會成員都是能幹事特別是願意幹事的業主,有一個好主任至關重要。

2、業主要支持業委會的工作,首要的是按時繳納物業費。

3、業委會要有政府部門直接領導,具體檢查督促業委會的工作。

4、政府授權街道或社區制定業委會成員的補貼標準,審批業委會年度辦公費用計劃,明確資金來源。


用戶曦睿


物業服務企業既然是企業那就必定以盈利為目的。在保證自身利益的前提下,我想大多數物業服務企業會盡力把服務做好,這樣也更容易實現自己的盈利目的。就目前而言,雖然我國的物業服務已經普及,但是,畢竟是花錢買服務,而服務又和其它商品有本質區別,相當一部分人會覺得自己花了錢沒有買到實際的商品而牴觸繳費。另外,物業經營還有很多隱形成本是大多數業主不瞭解的,所以形成了“物業只收費不服務”的誤會。企業收入縮水了服務質量肯定會有所下降。業主就吵著成立業委會,業主自治。這其中不乏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借力謀取私立。殊不知,無論物業服務企業還是業主委員會自治都是有成本的。首先,人員成本。真正有本事的都沒時間來幹這個事兒。剩下的要麼就是退休幹部,力不從心。要麼就是無業遊民,根本不具備自治的能力。


終極大Boss趙立春


我們小區兩棟樓,還搞一個業委會,業主罵的,三分之二的人都沒交錢,搞的不如物業,鄰里關係也得罪了,業委會吃錢為目的


奮鬥113431


小區物業換幾波了,怎麼來去一無所知,我也是本地業主,一點看不上我們業主,你自己來管物業合適嗎?從今年起所有費用一毛不交


塗正東1


很多人在這裡的發言有一個通病;〔普通人思維……〕

我住的小區,牆面瓷磚脫落,電梯門套瓷磚脫落共5000多平方米,監控全新全套主控機,150個攝像頭安裝修復……(產權歸業主所有)……。經過招請專業公司進行評估修復這三大主項工程,最低報價也需150-250萬元。錢從何來?

社區,街道辦領導與小區百分之九八的人第一思維就是(用業主維修基金,業主公區收益,業主分攤出錢)。

小區幾個少數另類叫真的人,經過四年多的創新鬥爭……堅持“不用業主維修基金,不用業主公區收益,不用業主分攤出錢”的三不治理修復小區脫落的牆面瓷磚,門套瓷磚,監控三大主項工程由小區物業公司自願出資100多萬元,於2018年實現完成了小區三大修復工程的事實。〔要物業公司自願心甘出資100-200萬元為小區業主修復大的物業工程?是咋個運作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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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QINGMING670


必須取消全國物業公司,業主自己清潔阿姨保安和水電回來打理,直屬業主,不需要物業公司壓榨我們業主。


OA小寶AO


現在很多小區有這種情況,一些抱有陰險目的的業主成天喊著成立業委會督促物業提升服務,結果報名的代表人品背景大家都不熟悉,最後成立了業委會把原來物業擠走了自己管或者和轉給其他想上市正在拓展市場的物業公司管,從中漁利。小區居民苦不堪言,幾個業主代表發了財拍拍屁股賣了房去別的小區繼續搞。


手機用戶80570106849


我跟你說一件事,就是我們小區的正在發生的事。

小區進行低氮鍋爐改造,物業和技術人員都主張直接選擇廠家籤合同這樣對小區業主是保障。但業委會主任有自己的關係非得讓安裝公司來做,而且不許物業公示出來。為了掩人耳目,還搞了個招標程序。真的就是隻手遮天。這是實實在在的事情。你說這個合法麼!??找誰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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