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島150萬廠房拆遷面臨“淨身出戶” 法院:合法

半島網5月9日消息 花150萬建的廠房,拆遷時卻無法拿到補償。在黃島區開工廠的霍先生,因為承租合同裡的一條約定,如今可能面臨“淨身出戶”的尷尬。而他堅持認為,自己籤合同時是“被迫”,並一紙訴狀把出租方青島華諾建材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起因:

違心簽下承租合同

霍先生介紹,2012年3月15日,青島廣源達商貿有限公司(乙方,下簡稱“廣源達”)與青島華諾建材有限公司(甲方,下簡稱“華諾”)簽訂了一份為期3年的《場地租賃合同》,根據合同,廣源達承租華諾海爾大道南端10畝場地,約定年租金15萬元人民幣。合同簽訂後,廣源達在地上建設了廠房等。

2015年以後,廣源達與華諾續簽合同時,華諾對合同內容進行了變更,新增加了一些條款。其中,合同第四條第四款規定:租賃期內,如政府徵用或甲方開發等原因需佔用場地,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乙方無條件清場,甲方無息退還未到期的租金;因政府徵用或開發土地等原因所產生的土地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款等,均與乙方無關,全部歸甲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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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對土地附著物補償款的約定

“我當時對這條提出異議,但是不籤的話5天內就要搬完。”霍先生說,因為雙方談判條件不對等,他只得簽署協議。同時,他始終認為,條款中所指的地上附著物,是自己所建廠房之外屬於華諾的其他附著物。

2016年,該土地納入拆遷範圍。霍先生說,直到此時他才意識到,自己投資150萬建設的廠房,可能面臨拿不到任何補償款的尷尬。

維權:

466萬補償款“沒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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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江路街道委託的評估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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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源達委託的評估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

2016年,華諾的50畝場地因涉及長昆立交橋項目而被徵收,其中就包括廣源達承租的10畝。隨後,黃島區長江路街道辦事處委託評估公司對50畝拆遷範圍進行了資產,評估報告顯示,估值時點是2016年3月21日,報告出具日期是2018年1月22日。根據對廠區內的房屋、附屬物、苗木、機電設備、物資等進行的查勘,最後評估總值是466.4074萬元(包含停產停業損失和拆遷補助費)。2018年3月2日,長江路街道辦事處和華諾簽訂了地上附著物補償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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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協議

霍先生說得知後,開始為自己所建廠房的補償款進行維權。他想不通的是:“地上的這些附著物,除了院牆和樹木之外,全都是我公司的,結果賠償時卻和我沒關係了?”

另外,霍先生不認可該份估價報告對於自己承租土地的評估。其中,停產停業損失和拆遷補助兩項,評估面積為1474.47㎡,補償單價是290元/㎡。而霍先生委託的北京百匯方興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則顯示,僅他所承租的土地上,停業停產面積就有3244.85㎡,補償單價540元/㎡。

法院:

合同合法有效

2018年3月14日,霍先生向黃島區人民法院提起租賃合同糾紛民事訴訟,要求判令華諾公司給付原告新建房屋、廠房、車間、倉庫等建築物,新增相關設施設備,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金,搬遷補助費等各項補償款200萬元。法院認為,雙方於2016年3月簽訂的《場地租賃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第四條第四款約定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約定。2018年9月10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霍先生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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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中院的終審判決

之後,霍先生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8年12月27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中第一、二、三、四、六項,撤銷第五項,華諾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原告停產停業損失、搬遷補助費共計133980萬元。

現狀:

敗訴方拒不遷出,勝訴方有苦難言

為求證此事及瞭解目前的情況,半島網聯繫到青島華諾建材有限公司辦公室主任崔先生。據其介紹,拆遷的是華諾公司在崑崙山路西側、開城路北側的三塊地,一共50畝,其中10畝租給了廣源達。“2017年,政府出了會議紀要,由於建立交橋,政府需要收回華諾所有的三塊地。”崔先生說,由於合同也快到期了,所以就通知廣源達不再續簽合同。而且雙方的租賃合同中,對於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歸屬約定明確,不存在任何模糊問題。

對於霍先生現在提出的,地上建築物是廣源達所建一事,崔主任表示認可;而對於霍先生提出的,是“被迫”簽訂合同一事,崔主任進行了否認,他表示:“這個不能這樣說,肯定不會逼迫租,肯定是雙方達成一致雙方才簽約的。”

對於政府出具的評估報告,崔先生表示,華諾公司方面是認可的,“都是現場量的,不可能出錯。”

提起拆遷一事,崔主任說,華諾也有苦衷,華諾公司擁有的50畝地,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費用一共是466萬,政府前期先付了100萬,這一部分全部返還給了拆遷戶,剩下的366萬尾款需要拆遷完畢後才能到賬。“他(廣源達)一直不搬遷,現在影響了整體進度。”崔主任表示,由於搬遷一直未完成,處於僵持狀態,剩下的工作一直沒辦法開展,作為土地權利人,他們的損失也很大。

街道辦:

補償協議簽訂依據合法

隨後,半島網又聯繫到長江路街道辦事處馬科長。據其介紹,接到上級通知後,街道辦就到處蒐集材料,華諾提供了一份租賃合同,對於地上附著物有明確約定,街道辦按照合同執行。“如果合同上沒有這項約定,因為房子是他(霍先生)建的,我們就會找他談了。”馬科長表示,按照合同,霍先生已經不是權利人,起訴後他之所以敗訴也是因為此合同。

關於評估面積和賠償標準問題,馬科長解釋,如果對評估面積不認可,權利人可以提出重新核實,當初在現場,華諾代表在核對錶上簽字認可了;而賠償標準,西海岸確實有文件,每平米540元,“但是街道辦事處只是一個委託機構,評估報告的審核權是在財務部門”。

文 秦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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