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3000元!因电动车占着的车位被他人停了车,金华男子为泄愤将他人轿车的两个车胎给扎了, 你怎么看?

程文顺


如果是公共车位,自己私自占用,还故意毁坏财物。

只赔偿3000元,属于从轻处罚了,一般损失在2000元以上就可以负刑事责任了。

如果是私人车位,被别人车辆抢占确实气愤,但是这也不是故意损坏财物的理由。

这种情况有很多手段是可以进行一定程度的“提醒”的,扎车胎,砸玻璃,划车之类的属于下策中的下策,属于损人不利己的办法。


快修小侠


遇事切勿冲动,理智解决问题。


不一样的舌尖旅行


不明真相,不作评价,不过双方都有错,我知道的是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有专门的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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