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4家湖南農商銀行違規被罰,衡陽農商行被罰112萬居榜首

今年14家湖南農商銀行違規被罰,衡陽農商行被罰112萬居榜首

湘江金融圈消息:銀行信貸人員違法發放貸款不僅收到監管罰單,而且會涉罪獲刑!

2019年以來,銀保監會湖南監管局發佈一批湖南農商銀行系統涉信貸違規行政處罰信息。 在遭到銀保監部門處罰後,湖南祁東農村商業銀行、湖南沅江農村商業銀行等銀行4名員工還因此被判刑。

據統計,2019年以來共有14家湖南農村商業銀行因信貸違規等問題被處罰,分別是南縣農商行茅草街支行、南縣農商行、沅江農商行黃茅洲支行、漣源滬農商村鎮銀行、雙峰滬農商村鎮銀行、道縣農商行、江華農商行、衡陽農村商業銀行、武岡農村商業銀行、吉首農村商業銀行、臨武農村商業銀行、衡陽衡州農村商業銀行、常寧農村商業銀行、祁東農村商業銀行。

其中,湖南衡陽農村商業銀行,因公司法人以代持個人股金形式入股;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貸後管理不盡職;發放貸款兌付銀行承兌匯票等行為,被處以罰款98萬人民幣。

該行董事長呂宏忠(曾獲2017全國“五一勞動獎章”)、該行行長羅利豪、戴志華、賀軍、譚國瑩、羅小娟、羅偉軍對上述違規行為負直接管理責任。監管部門對呂宏忠、羅小娟、羅偉軍、賀軍處以警告,對羅利豪處以罰款6萬元,對戴志華處以罰款3萬元、對譚國瑩處以罰款5萬元。以上累計被罰112萬元。

數據顯示,至2018年12月末,該行各項存款餘額155億元,貸款餘額89億元。其中涉農貸款餘額27.7億餘元,小微企業貸款餘額26億元。

今年14家湖南農商銀行違規被罰,衡陽農商行被罰112萬居榜首

衡陽農村商業銀行董事長呂宏忠等7人被監管處罰

湖南南縣農村商業銀行茅草街支行因貸款審批和管理嚴重失職,導致貸款被違法發放、信貸資金被挪用等行為,被處以罰款50萬元;

湖南南縣農村商業銀行因案件風險防範排查工作流於形式,導致下轄支行發生案件,被處以罰款50萬元;

湖南沅江農村商業銀行黃茅洲支行因發放不符合條件的貸款的行為,被處以罰款30萬元;

漣源滬農商村鎮銀行因超監管比例發放貸款、貸款“三查”不盡職和貸款形態反映不真實等行為,被處以罰款30萬元;

雙峰滬農商村鎮銀行因超監管比例發放貸款、違規接受財政擔保發放貸款和貸款“三查”不盡職等行為,被處以罰款30萬元;

湖南道縣農村商業銀行因存在轉嫁房產抵押登記費、貸前調查不盡職、違規核銷不良貸款等違法違規事實,被處以罰款30萬元;

湖南江華農村商業銀行因信貸管理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行為,被處以罰款30萬元。

湖南武岡農村商業銀行,因“貸款集中度超比例、向不符合借款條件的自然人發放貸款、貸款核銷管理不到位”,被處罰30萬元;

原武岡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現湖南武岡農村商業銀行)副主任彭雪峰,對向不符合借款條件的自然人劉某新發放貸款的違法違規行為負有直接管理責任,被罰款5萬元;

湖南吉首農村商業銀行,因員工行為管理不位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被罰款25萬元;

湖南臨武農村商業銀行,因違規發放借名貸款、逆程序發放貸款、貸款“三查”嚴重缺失等行為,被處罰款30萬元;

湖南衡陽衡州農村商業銀行,因股東入股資金來源為本行信貸資金,被處罰款30萬元;

湖南常寧農村商業銀行,因接受本行的股權作為質押提供授信發放貸款;貸款資金被挪用;以貸還貸,掩蓋貸款風險等行為,被處以罰款人民幣30萬元;

湖南祁東農村商業銀行,因貸款抵押物不合規 、股東入股資金來源於本行信貸資金等行為,被處以罰款人民幣30萬元;

沅江農村商業銀行新灣支行原行長王偉文,因對違法發放貸款、挪用信貸資金行為負直接責任,被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今年14家湖南農商銀行違規被罰,衡陽農商行被罰112萬居榜首

祁東、沅江農商行四名員工違法放貸獲刑

近期裁判文書網信息顯示,祁東縣農商銀行一名信貸員因違法放貸,造成770萬元本息無法收回,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

刑事判決書顯示,被告人謝某偉,高中文化,原祁東縣農村商業銀行信貸員。客戶曾某某以偽造的多處房地產證作抵押申請貸款,謝某偉作為該筆貸款的責任人,未核實抵押物及相關資料的真實性,也未陪同曾某某到房地產登記部門辦理房地產他項權證,而簽字同意發放貸款。

法院認為,被告人謝某偉身為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致使770餘萬元貸款及利息未予收回,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一審判決被告人謝某偉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5萬元。

今年14家湖南農商銀行違規被罰,衡陽農商行被罰112萬居榜首

同樣因違法發放貸款,在遭到銀監局處罰半年後,沅江農商銀行的3名員工被法院分別判處8個月至2年不等。

2018年5月31日,益陽銀監分局連發4份行政處罰,對該行貸款審批和管理嚴重失職,導致貸款被違法發放、信貸資金被挪用的行為罰款40萬元,並對該行支行行長鄧進良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據裁判文書網的判決書顯示,被告人王某某、肖某、戴某某,均系沅江農商銀行南大膳支行的3名客戶經理,因涉嫌犯違法發放貸款罪,戴某某獲刑2年被罰3萬元;王某某獲刑15個月被罰2萬元;肖某獲刑8個月被罰萬元。

為了幫夏某等10人套取貸款資金,被告人王某某、肖某、戴某某、慄某不嚴格履行職責,在未對貸款人資產、貸款償還能力等情況進行實地調查核實的情況下,在辦公室隨意編造貸款資料,要求相關貸款人簽名、捺印、照相後,再經主任鄧進良的審批將80筆貸款共計1677萬元發放。

因為夏某等人投資的相關項目出現嚴重虧損,導致上述80筆貸款已成為不良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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