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拒绝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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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司法原则,嫌疑人不管基于何种原因不认罪,其实是嫌疑人自己的选择。这个时候,公安只能通过搜集其它客观证据形成证据链来证明嫌疑人有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会对他的在审判阶段的量刑有影响,对是否构成犯罪的认定不应起主要证据作用。也就是真正完美的有罪证据链是就算嫌疑人不认罪,指控的犯罪一样能够成立。我国刑诉法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的,不得定罪。只有指控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才能作出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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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当程序中绝大部分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最关键的证据都并非是当事人自己的口供,当然如果当事人认罪认罚,还是省了办案机关很多事,办案机关是乐于接受的。

犯罪嫌疑人拒绝承认犯罪事实,客观上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犯罪嫌疑人的确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是被冤枉的,这种所谓的不承认就具有了正当性。换一个角度来说,对于当事人确实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案件,想要从客观实物证据入手进行定罪,难度是比较大,所以当事人自己认不认罪就成了关键,这也导致了此类案件存在重口供轻实物证据的现象,一旦陷入这样的怪圈,离冤假错案也就不远了。

第二类是当事人确实有犯罪行为的案件,拒绝承认犯罪事实会被理解为企图逃脱罪责,但是对于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想要入罪的关键并非是口供。刑事案件中实物证据证明力一般被认为要大于单词证据,实物证据同时是检验言词证据真实性的重要依据,所以说能够证明当事人有罪的实物证据,才是一个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关键,此外还有同案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相互佐证,作为控方的证据体系。

所以,当事人确实无罪的案件如果最终被定罪,往往是因为口供被违法取得和放大;当事人确实有罪的案件,认罪与否并非是定罪量刑的核心和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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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

首先,很多人会说,嫌疑人不承认,我们可收集大量的间接证据,只要证据形成链条,同样可以证明事实,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但说心里话,这种情况是说说非常容易,做起来很难。对于有大量证人围观的案件调查起来容易,反之就很难。比如:入室盗窃案,没人目击者,现场、脏物条件如果没有价值或无法获取,怎么办?这类问题,如果不供,证据是很难获取的。

二、我们常说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实际在理解这句话的时候,就有不同的解读。试问:口供是什么?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是七大证据之一。口供本身就是证据,否定口供就是否定了刑诉法证据,只是我们不以此一个证据做为定罪依据而巳。

三、获取证据有三种方法,一是以犯罪嫌疑人口供为基础,按照交待把这个大树的枝干添满添全,从而证明全部事实。二是嫌疑人不供,我们以被害人陈述为出发点,结合现场等能够获取的间接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三是一种特殊情况,很多方面都无法获得证据,我们只要找到关健点,能够获得有力证据证明了这一点,也能起到证明嫌疑人犯罪的目的。

三、为什么不供?

实际对嫌疑人不供的问题,我们还是在审讯上找原因。什么是讯问?要知道这绝对不是询问,更不是谈话聊天,是讲求方法策略的。不是说不让打了,就问不了,想有所成就,学一学心理学。

由于篇幅有限就不多说了。

如果是同行,希望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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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几个回答,可能是法律工作者或干过与讯问有关的工作人员。我站在嫌疑人的角度来说说不同的见解。

当任何一个案件发生时,侦查人员急需掌握第一手资料。这时候犯罪嫌疑人还没有充分的心理准备。也就是审讯的最佳时间,如果是一般案件,都在派出所或公安局的治安科进行,以前大部分都会刑讯逼供。派出所或治安科掌握着第一手讯问笔录。一般的嫌疑人都在第一次审讯中会交待犯罪事实。说实话,八几年、九几年大部分在逼供,诱供,诈供中得到口供。犯罪嫌疑人打死不交待的。第一手审讯笔录就毫无意义了。有些受不了刑的……这就是八、九几年冤假错案多的原因。

社会上一直你流传着,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团圆。本意就是只要你是硬骨头,打死别承认,他们就拿你没办法,只能放你回家团圆了。

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法律慢慢健全了。证据是案件最主要的定性之一,公安干警费尽周折和脑汁,一定要提取证据,还原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接,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是完全有必要的。

嫌疑人拒不承认犯罪事实,一是寻找证人证物。二是搜集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事实摆在面前,不由他不承认。

以上只是本人的想法,不到之处,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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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诉法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但其他证据仍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实的,不得认定被告人有罪。

可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下称口供)并非定案的必要条件。事实上,口供虽然属于直接证据,但并不具有独立的证明价值,必须要结合其他证据。突破口供,仍然是一种比较落后的取证观念。

因此,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肯供述的情况下,要注重搜集其他证据,尤其客观性物证、目击证人等证据价值比较高、能够证明案件关键事实的证据。

具体说来,如果存在目击证人等直接证据的,要加强对证据合法性、真实性的审查;如果只有间接证据的,要形成证据链才能定案,即每一个环节都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并排除矛盾之处或有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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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了这么多年的案件很少有嫌疑人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无论大案件小案件,矢口否认的不少,避重就轻的更多。就不说刑事案件了,普通的打架,几乎天天都发生好多起,大部分是故乡殴打,你取双方笔录,无论哪一方都说自己打他如何如何应该,有理。对方打自己就是触犯了法律,就该枪毙。所以,案件的办理不能由嫌疑人的口供判断,因为嫌疑人至少会避重就轻。也不能由受害人的笔录判断,因为受害人或多或少会夸大其词。所有人在叙述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一件事情时都会现在利己的角度叙述,叙述中还会加进去好多臆测,比如我认为,我觉得,我感觉之类的话。所以一起案件要靠各种证据,证人证言,结合双方笔录,还原真实的案情,形成证据链,充分确实的证明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

案件的核心其实就是证明二字,但正是因为如此,有很多案件存在先天证据上的缺失,无法证明,或者不能充分证明,存疑。所以有很多案件是破不了的,警察也是人,不是神,证据确实也不能自己伪造一份证据,所以我们平时假如看到犯罪,希望能够尽量配合警察的工作,有时候你的一份证言就能把证据链串起来,就能让坏人得到应有的惩罚,让受害人的到应有的公平


知守知行


这个没有关系。只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并经过法定程序取得,才能够认定为犯罪。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即使犯罪嫌疑人承认犯罪,也不能认定为犯罪。

为"提问而答。

由侦查机关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并采取法律强制措施的前提条件,是侦查机关必须掌握犯罪嫌疑人一个犯罪事实。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

当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刑事拘留等法律强制措施后。侦查机关即根据掌握的犯罪事实获得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存在。

确定是否犯罪的核心就是证据(俗称证据之王)。而证据按照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诉和辨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辩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因此,从上述规定中可以发现,物证、书证是证据的核心。其它证据都是围绕物证、书证服务的。只要原始物证、书证把犯罪事实,或没有犯罪的事实锁定,其它任何证人证言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都是泛力的。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据的解释更为清楚、明晰、细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 法释<2012>21号文件,以后简称)第64条"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二)被指认的犯罪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 (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七)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 (八)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 (九〉有关管辖、迴避、延期审理的程序事实; (十)与定罪量刑有至的其它事实。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最高法的完全包含了国际上刑法学证据的"七个W"内容,也包含了"罪刑法定原则",摒弃了"有罪推定“。

所以,题主的犯罪嫌疑人拒绝承认犯罪事实怎么办"的问题,不是问题。只要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确实、充分,侦查机关继续侦查,检察机关照样批捕、公诉,审判机关同样定罪、处刑。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犯罪,或证据不确实不充分,造成冤假错案,司法人员不仅担责,还要对被害人给予国家赔偿。

管见了。




商世好


被告人拒绝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可以收集其他间接证据。只要间接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锁链的,同样可以认定犯罪事实并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犯罪事实,没有口供但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犯罪事实。所以,犯罪嫌疑人不承认犯罪并不是逃避法律追究的有效方式。

按照刑诉法的规定,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证其罪,犯罪嫌疑人没有证明自己犯罪或不犯罪的责任。证明犯罪的举证责任依法由人民检察院承担。所以,能不能最终定罪判刑,在于人民检察院举证是否确实充分,不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不是开口承认。



北京李国锋律师


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杨林、周超、李永万等犯罪嫌疑人,恶意串通,内外勾结,弄虚作假,伪造证据,以虚构事实,向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作伪证的欺诈手段,提起恶意虚假诉讼,从而来达到骗取违约金的目的。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涉案单位及涉案人员是不会主动承认犯罪事实。其实,受害人就是人证,至于物证就简单了,证明涉案单位及涉案人员虚构捏造的犯罪事实便可。所以说,司法机关在人证物证形成证据链的情况下,即便是涉案单位及犯罪嫌疑人不供述犯罪事实,也不影响定性。


参谋长30992571


重证据,轻口供!现代司法实践的共识。零口供只要有证据就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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