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判决书拿到了!”贵州省毕节市检察院检察官王世义近日兴奋地告诉记者。尽管对于判决结果已经心中有数,可是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王世义还是很感慨:“这个案件开启了我院办理民事监督案件的新篇章。”究竟是一个怎样的案子被赋予如此高的评价?这要从一份民事监督申请说起。
加油站受损
协商未果诉诸法律
2017年11月的一天,毕节市检察院收到了一份民事监督申请。贵州众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市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众隆公司”)提请检察院监督众隆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销售毕节分公司(下称“中石油毕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检察官调阅卷宗发现,2013年8月18日,众隆公司在毕节市南部新区修建的南安置区13号、16号楼北侧边坡垮塌,导致中石油毕节分公司洪南加油站受损,因对损失赔偿未达成一致,中石油毕节分公司诉至法院。法院一审、二审及再审均认为,众隆公司对边坡垮塌具有过错,与中石油毕节分公司受损有因果关系,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中石油毕节分公司因此次边坡垮塌造成的损失,经评估机构评估,拆除重建费用为255万余元,2013年8月19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停业损失为702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众隆公司赔偿中石油毕节分公司950余万元。
众隆公司并不接受这个赔偿金额,其在给毕节市检察院提交的《关于中石油毕节分公司与众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一案有关新证据的情况说明》上写道,中石油毕节分公司洪南加油站在法院认定的停业期间仍有营业情况,并有发票6张予以佐证,但因为各种原因,6张发票没能成功提交法庭。
多方调查
确认损失计算有误
“案件双方当事人都属于大企业,涉案金额高达950余万元,我们压力不小。”王世义告诉记者。为了尽快查清案件事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作为案件承办人,王世义快速行动起来。
为了确认6张发票的真实情况,王世义和同事实地走访了毕节市七星关区国家税务局、商务局、中石油毕节分公司等地,掌握了案件的第一手材料。经过10多天的调查核实,确认了中石油毕节分公司洪南加油站在2014年3月至8月加油营业的事实,原审法院以2013年8月19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为停业时间计算中石油毕节分公司因垮塌事故造成的停业损失确有错误,也印证了众隆公司申请监督的理由具有证据支撑。
提起抗诉
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2018年4月3日,经贵州省检察院向贵州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贵州省高级法院指令毕节市中级法院再审本案。
毕节市中级法院再审时查明,2014年3月至8月洪南加油站正常营业,原审判决认定的该期间停业损失146.6万元应当从停业损失中扣除;边坡垮塌并未造成储油罐、加油机等设备受损,这些设备价值共计171.7万元,应当从拆除重建费中扣除。最终,毕节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众隆公司赔偿中石油毕节分公司损失639万余元。
由于检察机关的抗诉,众隆公司减少损失318万余元。“感谢检察机关的工作,你们不辞辛劳调取证据,促成了案件的改判,保护了我们民营企业的合法利益。”众隆公司负责人感激地对检察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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