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法院公開宣判田意帆等4被告人惡勢力團伙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案

吉首法院公开宣判田意帆等4被告人恶势力团伙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案

吉首法院公开宣判田意帆等4被告人恶势力团伙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案
吉首法院公开宣判田意帆等4被告人恶势力团伙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案

3月29日,吉首市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田意帆等4被告人惡勢力團伙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案。被告人田意帆犯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其餘3被告人均犯聚眾鬥毆罪,被依法判處三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吉首地區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宣判。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1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田意帆與被告人林某某、張某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手段,在吉首市內實施了二起尋釁滋事、二起聚眾鬥毆違法犯罪活動。田意帆還單獨實施一起故意毀壞財物案。該團伙主要通過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等非法方式好勇鬥狠、無事生非,該團伙成員加上未到案的成員遠超十餘人,在實施違法犯罪時,接受田意帆、林某某、張某指揮。隨時備用的有作案所需的管制刀具,每次作案時能夠在短時間內糾集10餘人持械參與作案。招惹爭執追砍受害人車輛;慪氣持械群毆砍傷多人;無事生非網吧內互毆受傷後砍傷一人;糾集20餘人“尋仇”控制砍傷、毆打他人;邀約討債砸壞被害人車輛等。該團伙不僅在吉首市內公共場所,甚至在人群密集的學校、醫院門口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爭強好勝、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吉首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田意帆、林某某、黃成月、張某為報私仇、爭霸一方糾集多人持械鬥毆。四被告人在共同聚眾鬥毆犯罪過程中均系起糾集作用的首要分子或者積極參加者,均系主犯,其中被告人林某某參加聚眾鬥毆犯罪二次。被告人田意帆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情節嚴重;田意帆還夥同他人故意毀壞他人價值達39840元財物。在實施犯罪行為時,被告人林某某、張某系未成年人。被告人田意帆、黃成月基於涉黑涉惡自首的通告,主動到案。相關被告人還具有賠償取得被害人諒解的情節亦可從輕處罰。被告人田意帆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併罰。基於以上犯罪事實、次數、量刑情節,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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