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税务机关应否同时行使行政处罚权?

冇税大师


老会计对此也曾困惑过这个问题,下面来说说我个人的看法。

先说结论:

一般情况下,案件已经移送司法机关后,就不再继续行使税务行政处罚(工作实践中一般都这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否则很麻烦),等待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并配合执行即可。但从《刑法》、《行政处罚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法理和规定来看,理论上,我个人理解,在司法机关未作出最终的处理决定以前,税务机关是可以同时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但得及时把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结果补充移交给司法机关(因为已交罚款是可以抵交罚金的)。

理由:

第一,税务违法案件涉及到行政处罚的,首先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程序和规定做出决定。《处罚法》第三条明确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二,处罚决定做出前,必须先依法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这是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前的第一步,也是首要一步。第三, 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这是第二步。4种处理结果分别是: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对已经调查终结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4中决定”,注意,这里是“分别作出”,换而言之,就是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并行作出4中决定的其中一种以上。当然,在这里,1/2/3是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作为决定结果的。

第四,因为这个问题在执法实践中一直争议较大,各说各理,众说纷纭。但老会计个人观点认为,具体案例还是要回到刑法、处罚法、税收征管法这样法律行政法规的法理上来分析,选择一个最优的处理方式。

欢迎继续讨论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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