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原告侯某某诉被告侯广华、施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8)豫1621民初94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侯广华、施亚娟偿还原告侯某某欠款70000元及利息。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侯广华、施亚娟未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侯某某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侯广华、施亚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截至目前仍全部未履行。我院决定将侯广华、施亚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行为或发现财产线索的,请立即向我院举报。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侯广华
性别:男
地址:扶沟县城关镇新华路0号
身份证号码:412721197704260098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
施亚娟性别:女
地址:扶沟县城关镇吉祥路0号
身份证号码:412721198601122682
执行依据:(2018)豫1621民初944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法院:扶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70000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举报电话:0394—6246029 18538635086
联系人:侯警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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