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可否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基本案情
赵某,钱某各出资200万,孙某出资400万设立红太阳有限公司,未对投票比例作出特别规定。
一日,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对公司增资做出了决议,赵某,钱某通过该项决议,孙某不同意。
孙某认为自己占公司50%的股份,因此该决议违反公司法的强制规定,应属无效,要求红太阳有限公司撤销该项决议。
红太阳公司及第三人赵某,钱某答辩称,孙某并非公司登记股东,不享有投票权,要求法院驳回孙某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孙某可否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工商登记上仅赵某,钱某具有股东资格,孙某因为内部代持原因,并未显明。
本案系公司决议撤销纠纷,并非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如二原告需确认股东身份可以另案主张,在对其股东资格确认之前,二原告不具有本案的合法诉讼主体资格。
综上,本院驳回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公司法》中关于股东权利的规定: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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