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02)控申部门对国家司法救助案进行公开审查

近日,当阳市人民检察院对陈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进行公开审查。

案件由本院公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2010年11月30日,陈某某之子余某某与卢某某各骑摩托车在半月至窑湾路上发生碰撞,余某某经抢救无效于12月6日死亡。当事人卢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余某某负次要责任,后卢某某意外身亡,陈某某夫妇没有获得赔偿,也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

此次公开审查当阳市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曹鹏飞、员额检察官龙贵兰、原承办检察官袁群惠、当事人陈某某参加。案件承办人靳晓红认为陈某某之子因交通肇事死亡,肇事者无能力赔偿且已死亡,陈某某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且陈某某年老体弱,因独生子去世,生活困难,属计划生育帮扶对象,符合《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其现实困难,建议申报国家司法救助款1万元。经控申部门的讨论一致通过,为陈某某申报国家司法救助1万元。

此次公开审查活动得到人民监督员的高度肯定,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线索及时移交,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对生活困难的申请人的关心,也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当事人陈某某对当阳市人民检察院的申报表示感谢,能帮助她解决了生活上的燃眉之急。此次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公开审查,既彰显了人文关怀和司法温情,也是落实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助力脱贫攻坚战的实际行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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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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