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自然人能否適用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及相關附加減徵優惠

問:自然人是否可以享受財稅[2019]13號文件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徵政策?

增值稅:自然人能否適用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及相關附加減徵優惠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三條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徵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佔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第四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佔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修改後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令第65號)第二十九條規定,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應稅行為的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於一般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但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第四條規定,下列納稅人不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一)按照政策規定,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二)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

2019年4月4日國家稅務總局發佈的“今年以來實施的部分減稅降費政策及措施”為主題的在線訪談對於 “自然人是否適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徵優惠政策?” 答覆如下: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印發)第3條、《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第四條等規定,自然人(即其他個人)可以適用《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文件規定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徵優惠政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發的落實文件中作出特殊規定的除外。

綜上,自然人(即其他個人)可以適用財稅[2019]13號文件規定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徵優惠政策。【關注大成方略,學習更多財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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