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一對昔日夫妻上演"奪女大戰",最終法院會怎麼做?

平南一对昔日夫妻上演

近日,平南縣人民法院立案庭依法通過使用手機網絡視頻徵求小孩的真實意願,順利調結一起變更撫養權糾紛案,最大限度地減低離異婚姻家庭給孩子帶來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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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平南法院依法受理原告李某訴被告陳某變更撫養權糾紛一案。原、被告雙方於2017年12月辦理離婚手續,雙方約定大兒子歸父親李某撫養小女兒歸母親陳某撫養。今年春節,父親李某以過春節為藉口把女兒接回去,但春節過後,李某一直沒把女兒送回母親身邊,為此母親陳某非常惱火,雙方矛盾也越鬧越大。今年四月,父親李某向平南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婚生女兒由原告李某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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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在審理過程中,法院多次組織雙方調解,但原、被告雙方都是吵架收場。後來主辦法官在調查中得知,小女兒現已年滿10週歲,且法律明確規定:對年滿10週歲的孩子在涉及撫養關係時要徵求孩子意見。主辦法官很快找到了案件的突破口,決定從有利於小孩成長條件的方向著手動員雙方當事人放下昔日恩怨一起聆聽小孩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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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不妨礙小孩的正常上課,主辦法官組織雙方當事人來到法院通過手機網絡視頻聯繫上他們的女兒,主辦法官用親切的口吻細心地引導小女孩說出心中意願。視頻那邊的小女兒表示,她願意繼續跟爸爸一起生活。媽媽陳某默默地低下頭,她應該是在考慮女兒自己的選擇,強硬的態度也慢慢緩了下來,最後她決定遵循小孩的意願,同意將婚生女兒的撫養權變更給原告李某

至此,這起變更撫養權糾紛案圓滿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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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撫養關係指因婚姻家庭關係、非婚姻關係和擬製血親家庭關係而產生的對未成年子女的養育、教育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離婚時可以協議的方式確定子女由誰撫養。此後的任何期間內,如果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的撫養能力發生變化,或者具有其他合理事由,任何一方均有權通過協議或者訴訟的方式要求變更撫養關係。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五條、第十六條分別規定:“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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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陳麗玲 臧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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