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立案庭依法通过使用手机网络视频征求小孩的真实意愿,顺利调结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最大限度地减低离异婚姻家庭给孩子带来的伤害。
2019年4月,平南法院依法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12月办理离婚手续,双方约定大儿子归父亲李某抚养,小女儿归母亲陈某抚养。今年春节,父亲李某以过春节为借口把女儿接回去,但春节过后,李某一直没把女儿送回母亲身边,为此母亲陈某非常恼火,双方矛盾也越闹越大。今年四月,父亲李某向平南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婚生女儿由原告李某抚养。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但原、被告双方都是吵架收场。后来主办法官在调查中得知,小女儿现已年满10周岁,且法律明确规定:对年满10周岁的孩子,在涉及抚养关系时要征求孩子意见。主办法官很快找到了案件的突破口,决定从有利于小孩成长条件的方向着手,动员双方当事人放下昔日恩怨,一起聆听小孩的意愿。
为了不妨碍小孩的正常上课,主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来到法院通过手机网络视频联系上他们的女儿,主办法官用亲切的口吻细心地引导小女孩说出心中意愿。视频那边的小女儿表示,她愿意继续跟爸爸一起生活。妈妈陈某默默地低下头,她应该是在考虑女儿自己的选择,强硬的态度也慢慢缓了下来,最后她决定遵循小孩的意愿,同意将婚生女儿的抚养权变更给原告李某。
至此,这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圆满结束。
法官说法
抚养关系指因婚姻家庭关系、非婚姻关系和拟制血亲家庭关系而产生的对未成年子女的养育、教育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离婚时可以协议的方式确定子女由谁抚养。此后的任何期间内,如果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抚养能力发生变化,或者具有其他合理事由,任何一方均有权通过协议或者诉讼的方式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第十六条分别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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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陈丽玲 臧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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