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績承諾不達標如何前置監管?深交所重大重組信批指引狠抓“業績補償協議”

5月10日,深交所正式發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3號——重大資產重組》(以下簡稱《重組指引》)。對於近年來頻頻出現“業績承諾不達標”的現象,該指引加強了事前、事中的監管。

首先,在上市公司披露重大資產重組方案時,監管層未來將重點關注“業績補償協議”的具體內容。這意味著,在併購重組前監管層就把關業績補償的可實現性

《重組指引》要求補償協議應當包含以下內容:業績承諾方、補償方式、補償的數量和金額、觸發補償的條件、補償的執行程序、補償的時間期限、補償的保障措施、爭議解決方式等。

深交所表示,補償協議條款應當清晰明確、切實可行,不存在爭議。

同時,上市公司董事會和獨立財務顧問應當基於現有條件客觀論證分析業績承諾的可實現性,及業績補償機制的合規性、可操作性,包括補償時間安排、股份解限安排、股份是否可以質押、補償股份的表決權和股利分配權等,並說明業績補償協議是否合法合規、是否明確可行,

業績補償保障措施是否完備,是否存在補償不足的風險等

在事中監管環節,年報成為主要的信息披露“陣地”。

據瞭解,“重大資產重組實施完畢後、承諾事項未完全履行完畢前,上市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披露同時,就有關各方重大資產重組承諾事項的履行情況予以單獨披露;在承諾事項履行完畢時,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承諾事項完成情況公告”。

當併購標的實際盈利數低於利潤預測數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在審議年度報告的同時,對實際盈利數與利潤預測數的差異情況進行單獨審議,詳細說明差異情況及上市公司已或擬採取的措施,並督促交易對方履行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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