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技巧》:企業如何建立信用管理體系

一、 信用管理的本質

所謂信用,是指企業把產品出售給客戶,客戶並不立即付款,而是等到約定期限再付款的契約行為。信用的實質,對賣方來說,是賒銷,是通過讓利的方式,擴大市場份額的營銷工具。而對於買方來說,則是融通資金,擴大購買力的有效手段。

應當說,信用交易一成立,賣方就存在著天然的風險。因為,在一般情況下,賣方已先期獲得了對貨物的支配權利,而賣方回收貨款的權利卻有賴於買方的履約行為。所以,這種交易方式本身就孕育著拖欠貨款的可能性。

二、設立信用管理部門應當注意的問題

(一)、如何設立信用管理部門

從國內其它企業對於國外經驗的借鑑來看,其進行信用管理的效果是顯著的。

但是,任何管理部門的設計,都應植根於企業的實際。要增設信用管理部門,首先要對銷售、財務和信息管理等部門的相關職能實行剝離,然後要在信用管理部門與以上部門之間進行科學的權責界定,以使之能夠相互協調,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約。為此,建議總裁辦牽頭,會同其它部門,提出具體的方案。

(二)關於信用管理部門的工作取向

通常,企業內部的信用管理部門與銷售部門是存在一定的目標衝突的。因此,十分有必要在兩者之間建成立良好的互動關係。要做到這一點,除前文述及的科學的職能配置以外,還需要雙方尤其是信用部門及其成員的準確的角色定位。

任何一名信用管理人員都應當充分認識到,防止拖欠和降低呆壞賬損失只是他們的目標之一,信用人員的終極目標是促進企業的盈利。所以信用人員必須以促進銷售為自己的工作取向,並且應當在實際工作中儘可能支持銷售工作。當然,要建立雙方的良好互動關係,也需要銷售部門,有正確的換位思考意識和信用導向的工作模式。

三、關於信用政策

(一)信用政策的選擇

好的信用政策,應當把公司的賒銷戰略和在特定產業、特定地理區域進行有效競爭的需要結合起來。從信用政策的傾向性來看,信用政策可分為銷售型、財務型和均衡型三種。各種信用政策本身無所謂優劣,只要符合企業實際情況,就是好的。例如對於處於行業領先地位的企業,卻又面對相當競爭壓力的企業,採用均衡型的信用政策較為合適。

一般來說,這種政策通常的信用期限是20—30天。其客戶群既有按時足額付款的高質量客戶,又有偶有拖欠的一般客戶。

(二)信用政策的公開性和適應性

一般說來,信用政策應當形成書面文件,並向客戶公示,甚至寄送給客戶,以表明企業對所有客戶的授信是一視同仁的。這樣做,既可以提升公司形象,又可在相當程度上避免在客戶與企業在授信方面的糾紛。

信用政策是企業實施信用管理的基本法,一般情況下至少應在一個財年內是穩定的。應當說,信用政策的原則性較強,但企業為了適應市場競爭的複雜性,應當針對重要客戶,尤其是一線城市的大客戶,要有靈活性安排。

四、關於信用管理的幾個重要問題

《銷售技巧》:企業如何建立信用管理體系

(一)關於客戶資信的收集途徑可從以下途徑收集客戶信息:

1.客戶單位的領導介紹;

2.客戶的制的介紹資料;

3.企業網頁

4.直接同客戶的接洽

5.律師取證

6.委託商業公司調查

7.第三人的情況介紹;

(二)關於客戶偶然突破信用期限的處理

部分信譽良好的客戶,在遇到資金週轉不靈的情況時,也會向授信方的信用管理部門申請延期付款。此時,比較妥善的作法,是給予客戶一定的寬限期,並將其違約的情形、證據和應付違約金等信息,記入此客戶的信用檔案,以便今後授信的參考資料,併為將來可能的糾紛做好證據準備。如果在延展期之後,客戶仍未結清貨款,此時不宜再次延期,而應將其納入催收程序。

(三)簽訂賒銷合同應當注意的問題

1. 合同中可設立所有權保護條款。合同法規定,買賣雙方可約定待買方結清貨款時,標的物的所有權才轉移給買方。如在信用交易合同時約定此條款,授信方則可享有返還原物的物上請求權,關可在尋求司法救濟時有較大的選擇的餘地。

2. 應規定較重的違約責任。

違約金的數額應高於買方向銀行借款的成本,這樣才能對有拖欠意向的客戶形成制約。當然,這會合使一部分客戶產生質疑和不滿,但只在做到合同權利義務平衡,並注意與客戶的溝通交流,還是有很大的應用餘地。

3. 約定有利於已方的爭議解決條款。貴公司可與對方在合同中約定,如有爭議由貴方所在地法院管轄,或約定通過仲裁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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