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發佈十三條“禁令” 防範打擊“套路貸”

東南網5月12日訊(福建日報記者 王永珍) 近日,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省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省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聯合發佈13條“禁令”,防範打擊“套路貸”等非法金融活動。

“套路貸”是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並藉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採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

為依法嚴厲打擊“套路貸”等非法金融活動,我省要求:

未經有權機關依法批准並取得相應資質,開展或從事放貸業務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立即停止非法放貸行為。

不得向在校學生非法開展“校園貸”業務,或以提供服務、銷售商品為名,實際收取高額利息(費用)變相放貸。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進行轉貸。

嚴禁具備合法放貸資質的機構,超過法律最高限額標準收取貸款利息,實際綜合年化利率不得超過36%(典當企業應在典當管理辦法規定標準範圍內收取利息、綜合費用),不得在合同外另行收取費用,或以任何變相方式從事非法高利貸業務。

不得以低息、無抵押、無擔保、快速放款等為誘餌,以“違約金”“保證金”“中介費”“服務費”等各種名義騙取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款合同、陰陽借款合同,借貸雙方必須各持一份一致的合同原件。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通過所謂的“談判”“協商”“調解”或以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嚇、威脅、騷擾等非法手段向借款人及其利害關係人進行軟暴力或暴力催收。

不得通過製造銀行走賬流水,造成已向借款人交付全部貸款金額的假象;不得將不合理的高息、罰息等通過製造銀行流水及簽訂“連環合同”方式變造為新的貸款本金。

不得以電話故障、系統維護等為名刻意製造逾期陷阱,導致借款人無法還款。

不得利用黑惡勢力開展或協助開展非法抵押貸款業務;不得通過車輛的抵押、房屋網籤等手段,非法變賣、處置借款人車輛、房屋等,侵佔借款人財物。

嚴禁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利用合法金融渠道為“套路貸”等非法金融活動提供服務便利。

嚴禁執業律師、公證員、仲裁員及相關中介機構為“套路貸”平臺以出具律師函、公證函、仲裁書等形式向借款人催收借款,或協助以虛假事實提起訴訟、實施仲裁、辦理公證及幫助轉移違法犯罪所得。

嚴禁各級領導幹部和公職人員為“套路貸”等非法金融活動充當保護傘或以其他形式站臺增信、提供協助支持。

不得設計、製作、張貼、散佈、發佈各類非法金融廣告資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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