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贼“作案!深圳一公司财务挪用资金4千多万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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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期讲述一个经济犯罪类型的典型案例

让你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内贼“作案!深圳一公司财务挪用资金4千多万被逮捕

本期推出的是职务犯罪类典型案例

有利益的地方就有腐败

现在越来越多企业开始重视内部反腐

作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员工

很有必要了解哦

“内贼“作案!深圳一公司财务挪用资金4千多万被逮捕案例:公司财务经理周某某挪用资金案

案情摘要

2015年10月,周某某担任金某某公司财务经理职务,掌管公司银行账户的U盾,负责执行公司资金的调拨。2016年4月20日开始,周某某为获取个人利益,利用其掌管公司银行U盾及复核U盾的便利,私自将公司存放于监事刘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以及公司账户内资金转至其个人账户用于买卖股票,累计亏损539,524.90元,之后开始在广东冠某石化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新疆中某商品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香港日某期货等平台进行期货买卖,产生亏损25,401,336.91元,为填补亏空,于2017年7月开始到澳门赌博,亏损17,792,764.47元。至2018年6月,周某某共计挪用公司资金19笔合计96,250,000.00元,上述资金至案发时除已归还公司外,至今尚有43,733,626.28元没有归还公司。

周某某涉嫌挪用资金一案,由被害单位金某某公司委托员工于2018年11月12日控告至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经立案审查,我局于同年12月4日立案侦查。2018年12月4日,周某某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我局刑事拘留,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金某某公司43,733,626.28元人民币归个人使用,数额特别巨大, 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挪用资金罪。等待周某某的将是法律的严处。

“内贼“作案!深圳一公司财务挪用资金4千多万被逮捕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得,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类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是本单位的资金,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主要表现为三种类型: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营利活动指购买股票或者债券等活动。

(3)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进行非法活动的。非法活动指赌博等活动。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溯标准的规定》第76条的规定,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千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防范提示

有利益的地方就有腐败,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内部反腐,企业的反腐也成了社会的热点。公司的腐败主要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多种方式。作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员工,就算有职务方面的便利拿到好处也不能随便伸手。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提醒你伸手必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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