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深圳4月3日消息(记者杨振)近年来,深圳开展了一系列治水提质、市政管网改造、道路品质提升等工程建设项目,由于相关制度措施不到位、对不同建设主体的统筹协调力度不足、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不完善等原因,部分路段出现道路反复开挖、施工现场管理混乱、道路恢复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造成人力物力浪费,影响市民的生活和出行。
近日深圳市政府办公厅通过最新一期《市政府公报》发布《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建、扩建、改建后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道路的申请将不被许可。《办法》规定,对占用挖掘道路进行施工活动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市(区)发改部门负责统筹市本级(区级)涉路工程项目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将同一空间位置涉及道路挖掘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统筹至同一年度下达,推动项目同步建设、统一修复。
深圳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将根据年度道路工程、轨道交通、各类管线等涉路施工活动需求和道路现状编制道路挖掘年度计划并公示。工程建设单位应如实申报道路挖掘计划,确需在已公示的道路挖掘年度计划范围内新增施工项目的,应当在计划占用挖掘路段开工前30日向市交通部门提出调整申请,调整结果和调整原因不仅要向社会公示,还要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在保证施工期间必要通行条件的情况下,市交通部门原则上应将相同施工路段的工程项目统一安排在同一时段内集中进场施工。
《办法》规定,市交通部门应对外公布占用挖掘道路行政许可决定的内容,包括占用挖掘单位(或个人)、地点、范围、期限及施工作业时间;占用挖掘道路行政许可的依据、范围、程序、时限、承办部门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具体管理部门及投诉举报电话等。
《办法》还对挖掘后的道路修复作出明确规定,提出道路修复质量应不低于原道路设计标准,保修期为2年。工程建设单位可自行委托开挖路段当年中标养护企业进行道路修复,或按道路修复工程量缴纳道路挖掘修复费,在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路面沉降、塌陷等现象影响道路正常使用时,原工程建设单位仍要负责。
《办法》提出,6种情形将不予许可占用挖掘道路申请,包括挖掘新建、扩建、改建后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城市道路的,或者横破挖掘双向六车道以上主干道的;在已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道路上敷设同类管线的;在已建多功能杆的道路上设置同类杆件的;所提交占用挖掘道路许可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根据《办法》,占用挖掘道路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工程概况牌,公布工程信息和经批准的占用挖掘道路行政许可决定书等,应严格执行交通疏解方案并按照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标准实施围蔽作业,做好扬尘、噪声等污染防治措施。在主次干道占用挖掘的,应当避开交通繁忙期间进行;严格按照施工作业时间进行施工,不得出现扰民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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