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恶势力”的辨别与认定

受邀嘉宾: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余春生

主持人:首席记者何明霞

本期主题: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和大力推进下,在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下,我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了阶段性明显成效。什么是“黑恶违法犯罪”?怎样辨别、认定“黑恶势力”?本期“举案说法”栏目就这些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典型案例:1996 年5 月,中种集团通过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先后招聘63 户农户种植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于中种集团名下的、位于酒泉市肃州区上坝镇的3120 亩农场土地。中种集团以向租赁农场土地的租种户发放玉米制种面积,从玉米制种款中扣除土地、房屋租金的方式经营农场至2008 年。2008 年底,因制种行业效益下滑,中种集团欲调整经营方向,但遭到农场种植户的反对。此后,围绕土地租金及流转问题,种植户张某、郭某、丁某、王某等人多次聚众采取打人、堵门、闹访、阻止浇水等手段破坏农场正常农业生产,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损失。今年4 月1 日,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郭某等19 人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依法公开宣判,19 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5 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以来,肃州区法院判处的第二例恶势力犯罪案件。

【律师说法】

主持人:结合上述案例,简要谈谈怎样辨别、认定“黑恶势力”?

余春生:目前,从已经追究的黑恶势力犯罪来看,这些涉黑涉恶团伙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涉嫌的罪名主要集中在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和强迫交易、组织卖淫、赌博、扰乱社会秩序罪等方面。

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刑法》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四个方面的特征。“组织特征”是指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经济特征”是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行为特征”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危害性特征”是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恶势力”是指虽未达到集团犯罪的程度,但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就上述案例而言,张某、郭某等人多次聚众采取打人、堵门、闹访、阻止浇水等手段破坏农村农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是一起典型的恶势力犯罪案件。

主持人:结合目前打掉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请简要谈谈涉黑涉恶犯罪有哪些新表现新特征?

余春生:就目前来看,涉黑涉恶犯罪出现了一些新表现新特征,第一,犯罪形式趋于隐蔽化,例如以成立公司或合作社为依托、以合法工商业活动为掩护实施犯罪,呈现了组织形式“合法化”、头目骨干“幕后化”、犯罪形式“隐蔽化”的特征。第二,犯罪手段趋于“软暴力”化,有的从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转向暴力手段与“软暴力”并用,大量使用言语恐吓、电话骚扰、尾随、“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进行威胁、迫使被害人就范;有的从现实社会转移到网络社会,在网上从事非法高利放贷、高利转贷等犯罪活动,特别是从事网络犯罪、金融犯罪的涉黑涉恶犯罪团伙明显增多,“套路贷”“校园贷”已成为黑恶势力犯罪常用新手段。第三,犯罪涉及领域扩大化,从传统的文化娱乐、地下赌博、集贸市场等领域,不断向资源开发、金融市场、土地租赁、建筑工程、基层选举等新领域渗透。第四,犯罪成员构成复杂化,打掉的黑恶势力团伙中,不仅有一部分是刑满释放或有犯罪前科劣迹的人员,还有相当一部分是无学可上、无业可就、无所事事的社会闲散人员。

主持人:如何应对涉黑涉恶犯罪的新动向新变化?

余春生:涉黑涉恶犯罪的这些新动向新变化,必须引起高度警惕,一方面需要政法机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保持高度警觉,提高发现、防范和打击新型涉黑涉恶犯罪的能力和水平,广泛宣传发动群众,擦亮眼睛,提高发现和举报新型涉黑涉恶犯罪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应从创新社会治理、推进平安建设、强化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等层面,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当然,公民个人也应当提高自身警觉性,及时判断、辨识恶势力的新手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例如向有关机关反映等,避免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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