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点执业医生猝死算工伤吗?案例分析


多点执业医生猝死算工伤吗?案例分析

多点执业中的法律关系很多医生与医院其实搞不太清楚,我们先来看一个真实案例。

作者|邵颖芳

来源|看医界(ID:vistamed)

自2009年卫生部首次下发《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开始,到2014年多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国家政策上不断鼓励医生开展多点执业。截至2018年6月,全国医生多点执业人数多达11万。但对于其中的法律关系很多医生与医院其实搞不太清楚,我们先来看一个真实案例。

【案件简介】

赵某生前系A医院的有事业编制的麻醉科执业医师,由于其单位实行的是轮班制,赵某做一休二,因此其有大量业余时间,于是2009年开始赵医生与另一家B医院口头协商与该院开展专业麻醉的业务合作。

具体模式就是,B院有需要专业麻醉手术时就通知赵某,由其亲自操作或安排其他专业麻醉师来操作。赵某只需保证是专业麻醉师能来并及时完成就行,至于谁来完成,由赵某安排。不需要专业麻醉的时候,赵某及其手下人也不用去B医院坐班。

事实上B医院并未为赵某进行多点执行的注册或备案。B医院每月将相关费用直接与赵某进行结算,再由赵某负责其他派来的麻醉师的报酬。

这样的合作一直持续到2014年8月的一天,赵某在B医院上班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赵某死后家属与医院之间产生了争议。

【争议焦点】

家属认为赵某与医院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医院则认为双方为单项业务外包关系(承揽关系),是平等主体间民事合同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

【审理结果】

本案经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一审,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认定赵某生前与医院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后赵某家属对两审判决均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湖北高院于2016年9月驳回了赵某家属的再审申请。

【法律分析】

随着湖北高院再审裁定书的出具,这个历时两年的案件终告一段落。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具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基本特征,劳动者要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而赵某只需要提供麻醉师支持,无需按时出勤,也没有条件每天固定时间出勤,他甚至可以请其他人代替自己,这些都不符合劳动者的特征,由此,赵某与B医院之间属于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B医院未为赵某进行多点执行的注册或备案并不影响其多点执业的性质。

2014年国家卫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医师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明确人事(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与拟多点执业执业的其他医疗机构分别签订劳务协议,鼓励通过补充保险或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师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

由此我们知道法律上目前的认定就是医师与第一执业地点之间是劳动关系,与多点执业的其他医疗机构之间是劳务关系。

【法律知识点:劳务关系不适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48小时死亡视同工伤的法律规定】

为什么赵某家属与B医院之间要就赵某与医院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此大费周章,经过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其最主要的一个原因就是赵某存在“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这一行为,如果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就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视同工伤”的条款,反之则不能适用。只有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条款。

劳动关系中的员工因工伤亡的认定为工伤,按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确定赔偿,而劳务关系则按《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意见》处理,除向侵权人主张赔偿责任,法律上有时还会依据公平原则让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予以一定的补偿。

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不适用于劳务关系。

这个规定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是很少见的,当初立法者的本意是考虑到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类突发疾病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实质上是将工伤的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进行了扩大,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这部分劳动者的权益。

实践中由此条引发了不少的伦理上的问题,甚至出现一方要求积极治疗,另一方要求放弃治疗的情景。司法实践中对此条的适用问题也是采取严格审核原则的,例如,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或者自感不适,但未送医院抢救而是回家休息,48小时内死亡的,就不能适用此条。很大原因是还要兼顾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之间的利益平衡,不能无限制、无原则的扩大。

建议在劳务关系中,引入商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可以为劳动者购买与执业有关的商业保险,例如人身或职业意外险,劳动者也可以为自身投保相关的寿险或健康险,以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作者:邵颖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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