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建省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實施細則》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閩政辦〔2017〕89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實施細則》已經省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7月25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59號)和《福建省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方案》(閩政〔2015〕58號)等文件精神,鼓勵廣大群眾積極參與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工作,及時發現非法集資線索,強化正面激勵,提高預警監測水平,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並做好保密等工作,根據《處置非法集資部級聯席會議關於印發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處非聯函〔2016〕6號)要求,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各設區市處非辦)具體負責本區域內非法集資案件舉報獎勵(以下簡稱舉報獎勵)的受理、審核、確認、發放獎勵等工作。

第三條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舉報人)均有權以來信、來電、來訪、網絡等方式,向各級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各級處非辦)、公安部門及其他行業主(監)管部門舉報在福建省行政區域範圍內的涉嫌非法集資行為。

第四條各級處非辦、公安部門及其他行業主(監)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佈通信地址、電子信箱、投訴舉報電話、獎勵聯繫電話或其他接受舉報和實施獎勵的方式和途徑等。

第二章 獎勵條件及原則

第五條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舉報人提供實名身份、聯繫方式,對舉報事實有基本的線索和證據;

(二)舉報事項事先未被有關部門掌握;

(三)舉報線索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或其授意他人的舉報;

(二)舉報線索已進入行政處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舉報人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

(四)舉報人已因該舉報事項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認定為立功的;

(五)不符合法律法規及本細則規定的情形;

(六)各地政府根據當地實際確定的其他不予獎勵的情形。

第七條實施舉報獎勵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同一事實被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其他舉報人提供的舉報內容對事實查處有幫助的,可酌情給予獎勵。

(二)

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事實的,按同一舉報獎勵,獎金由聯名舉報人集體領取、自行分配。

(三)對於跨設區市非法集資行為,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在不同地區舉報,且分別對該區域處置工作提供線索的,可分別予以獎勵。

(四)同一舉報人在不同部門、不同地區舉報同一事實的,只給予一次獎勵,不重複獎勵。

第三章 獎勵程序及標準

第八條各級處非辦、公安部門及其他行業主(監)管部門接到舉報人舉報後,在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核查、處理基礎上,及時將舉報內容轉給相關設區市處非辦查辦。涉及跨區域案件,由省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處非辦)確認主辦地,由主辦地處非辦組織查辦。

第九條對於舉報人提供及相關部門轉辦的有關線索,各設區市處非辦應進行核實,按照以下標準對採用線索進行等級評定:

一級線索:提供被舉報方涉嫌犯罪的詳細違法事實、線索和證據,或經查證涉案金額超過1億元,為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發揮重大作用、貢獻特別突出的舉報線索;

二級線索:提供被舉報方涉嫌犯罪的部分違法事實、線索和證據,或經查證涉案金額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為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發揮較大作用的舉報線索;

三級線索:提供被舉報方涉嫌犯罪的部分有價值的線索、信息,或經查證涉案金額不足5000萬元,為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發揮一定作用的舉報線索;

四級線索:被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情節較輕、涉案金額較低,經審查不涉嫌犯罪的舉報線索。

第十條各設區市可結合地方經濟實力、財政收入水平及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需要,分別設定各級舉報線索的獎勵標準,獎勵所需資金納入各設區市財政統籌安排,及時足額撥付。

第十一條各設區市處非辦可以採取“一案一議”或集中處理的方式對舉報線索進行審核併發放獎勵。採取集中處理的頻次不能低於每年兩次,特別重要的線索應及時予以認定併發放獎勵。第十二條舉報人應當在接到獎勵領取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或者委託他人憑獎勵通知及有效身份證件到設區市處非辦領取獎金。舉報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放棄獎勵。

第四章 監督管理及配套措施

第十三條各設區市處非辦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向省處非辦報送上季度本設區市舉報獎勵實施情況。省處非辦彙總後上報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並予以通報。

第十四條各設區市處非辦應當建立舉報獎勵檔案,包括舉報記錄、核查處理情況、獎勵申請、獎勵通知、獎勵領取記錄、資金髮放憑證等。

第十五條各設區市處非辦應加強對獎勵資金申請、審批和發放的管理,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及上級處非辦的監督。

第十六條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各級處非辦、公安部門及其他行業主(監)管部門在受理舉報、辦理舉報獎勵過程中有翫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各級處非辦、公安部門及其他行業主(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保密制度,未經舉報人同意,嚴禁以任何方式透露舉報人的身份、舉報內容和獎勵等情況。

第十九條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舉報人及其家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因舉報行為受到威脅要求提供保護的,各級處非辦應當提供或通知同級公安部門提供必要的人身及財產安全保護。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應當依據本細則制定完善本地區非法集資案件舉報受理、核查、協調、處理、督辦、移送、統計、報告和獎勵制度,並於2017年8月31日前報省處非辦備案。鼓勵有條件的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據本細則及設區市有關規定製定非法集資案件舉報獎勵辦法。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省處非辦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來源 | 福建打擊處置非法集資

編輯 | 《法制日報》福建新媒體中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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