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中有关政策业务的解读

1、“患重大疾病不允许提取”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GB/T51353-2019),患重大疾病不在规定提取范围之内。

2、“大修予以贷款”

此条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旨在通过大修贷款让不同需求的缴存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政策。

大修贷款仅限于自住房顶层。需提供借款人本人房屋权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工程概预算等。借款额度不超过工程概预算额的70%。借款期限最长5年。担保方式为保证。

3、“担保人在为他人担保期间不允许借款”

此条依据《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考虑到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发生调动或辞职等原因,无法保证正常履行担保义务,为规避资金风险而做出的此项政策调整。

此项政策实现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即在2019年10月25日(含25日)前为他人担保的,允许担保人申请贷款。25日之后为他人担保的,不允许担保人申请贷款。

4、“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到元以下四舍五入”

根据《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如王XX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4354元,缴存比例为12%,月缴存额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分别为522元(4354×12%=522.48);再如李XX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8751元,缴存比例为7%,月缴存额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分别为613元(8751×7%=612.57)。

5、“受理贷款时需提供还款账户资料”

此条依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便于受托业务银行对借款人还款情况进行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6、“申请借款职工月工资收入统一按照其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认定”

此条依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考虑对借款职工提供个人收入的真实性无法核实,统一按照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认定比较科学合理。

7、“偿还住房公积金借款期间可以变更还款方式和借款期限”

此条依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主要考虑借款人在偿还借款期间还款能力发生了变化,变更还款方式和借款期限可以更好的体现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灵活性。

借款人办理贷款展期的,需提供本人现收入证明或佐证材料包括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遭受重大伤害所支付的大额医疗费用等,延长期限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超过30年。申请缩短借款期限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审核借款人偿还借款能力。

借款人在偿还借款期间,只允许申请还款方式、借款期限变更一次。

采取保证担保方式的,申请变更借款期限的,需经保证人同意。

8、“职工购买商品住房提取时,需持购房发票”

此条依据《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GB/T51353-2019)

9、“无房租赁住房提取不再提供子女户口本”

此条依据《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GB/T51353-2019)中规定租赁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和配偶无房证明。

10、“离退休销户提取,到退休年龄个人账户封存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即可办理销户提取”

此条依据《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GB/T51353-2019)中规定离休或退休提取的,应提供离休证、退休证或相关证明。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免提供。

1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销户提取的,在个人账户封存后,除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外,还需提供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原件”

此条依据《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GB/T5135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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