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三个月内不缴纳社保,人事部如何操作才能规避风险?

首席人力资源官CHO


书面形式告知公司主管领导这样操作存在法律风险,并具体描述可能有哪些法律风险。HR只能通过这样的方式规避自己的职业风险,企业的风险除非补缴,否则无从规避。至于员工的风险,生病时不能享受医保待遇。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员工的生活、医疗保障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员工享受的所有福利中只有社保是强制性福利。一金不做强制要求,但是五险是必须要缴纳的义务。所谓强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规直接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双方当事人不得自由协商。

现在国家政策越来越好,几乎所有单位都是五险一金,但好多单位在试用期期间不想给员工缴纳社保。因为很多人对于试用期的解释是用人单位才开始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需要相互了解、双方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限。那么三个月试用期不交社保可以么?虽然试用期是实习生与用人单位相互磨合的时间段,但前提是不可以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并且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以虽然是试用期,同样要交社保。

一、试用期不缴纳社保是违法的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单方甚至和员工协商决定,试用期内不交社保,试用期后如果转正之后开始缴纳。其实,这是误解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造成的结果。社会保险是国家为员工的生活、医疗保障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员工享受的所有福利中只有社保是强制性福利。一金不做强制要求,但是五险是必须要缴纳的义务。所谓强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规直接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双方当事人不得自由协商。因此社会保险是否缴纳、如何缴纳都不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即使双方有书面约定,只要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约定也是违法的,约定双方一旦诉诸法律,还是要按国家的相关劳动法律规定执行。

二、试用期缴纳社会保险作为企业管理者脑海中要有清晰的缴纳概念

员工和用人单位一旦建立劳动关系就必须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对于建立了劳动关系应该缴纳社会保险管理者没有清晰的概念。但是不少用人单位还提出,他们并不认为试用期双方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尤其是实践操作中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单独签订试用期协议的现象非常普遍。其实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不管你与员工签不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就会被认定你们是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第21条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试用期应当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所以说随即推翻了试用期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

三、单位认为人员流动比较大,交社保增减会比较麻烦,所以不予缴纳。其实不然

公司一方面是要节约成本,因为试用期员工的流失率比较高。一方面也是图方便,万一员工试用期就走了,这没几个月社保账户开了又停,操作上麻烦。其实事实是好多单位利用员工的试用期大做文章。对于那些技术含量不高的岗位,走就走吧,我继续换,单位永远用的是试用期的廉价劳动力,还别不信,打这样小算盘的单位大有人在。

四、单位认为不签合同就不用缴纳社保的想法太幼稚了

在某种程度上试用期的协议等同于劳动合同的存在,试用期限将会被认定为那段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可见,试用期不签合同、不交社保连同签试用期协议都是违法的,对单位都是不利的。对此,《劳动合同法》惩罚力度更大。单位在和员工合作期间,不签合同需要承担2倍的经济补偿金。不交社保一旦员工起诉都会承担补缴或是经济补偿责任。

五、试用期不缴纳社保可能对单位造成的很明显的两种结果,加大企业用工风险

1.试用期不交社保,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一旦员工以此为由提出辞职,公司就要付出巨大的工龄的经济补偿成本。

一般情况下,员工辞职只要不追究单位的经济补偿金,也就不了了之了。但是单位规定辞职必须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这是合法的。然而有一种情况,员工辞职,不但不需要提前通知公司,而且还有权要求获得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其中,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保的就属于此种情况。在单位工作没满一年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满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以此类推,干的工龄越长,补偿越多。

2.试用期内如果员工发生工伤,因为社保没有办理,所以社保机构是不进行任何理赔和补助的。这部分损失,将转嫁到企业身上,由企业承担员工所有的工伤待遇和赔偿。如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等一系列的赔偿。

尽管实习生在试用期只是和用人单位相互磨合,但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实习生依然有权利享受应有的待遇,为期三个月试用期不交社保是违法的,如果大家在试用期期间遇到单位在试用期期间不给予交社保,大家有权利与用人单位辩论以获取交社保的资格。同样试用期不予社保,对实习生与用人单位都是有害处的。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爱晴天370905320


不要去想着规避了,这个本来就不是规避的事情!按劳动法好好执行吧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马小汪


楼主您好,试用期三个月内不交纳社保,人事部如何操作和规避风险呢?试用期三个月不交纳社保的情形是非常常见的,尤其是作为一些私营企业或者是中小型企业那么是比比皆是,确实是会出现这种情况,那么作为一个工作单位的人事部,应该怎么样规避这样的风险呢?

实际上最好的办法就是在试用期内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是一个最好的办法,因为不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作为员工来讲就没有有效的凭据来举证,自己曾经在这家单位工作过,他也就无法要求企业单位来交纳这个试用期内三个月的社保,所以说这种做法是比较通行的,甚至有些国有企业都是这样的做法。

但是如果说自己的涉税上面,也就是说给员工发放工资待遇上面,因为涉及到税务部分的一些问题,一旦被税务部门查询到之后,可能还会承担一定的风险,毕竟现在的社保是由税务部门来签收的所以说多多少少还是会有一定的风险,因为它不像以前了,因为以前社保是由社社保部门自行来征收的,所以说它的这个风险管控这一块相对来说是比较薄弱的,但是由税务征收以后,那么就跟之前是不一样的。


社保小达人


只要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关系,都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这是法定的义务,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比如,和劳动者书面约定通过发放现金补贴形式发放,也是不合法的。

缴纳社会保险是从入职后一个月内必须缴纳,试用期内也要如期足额缴纳。

如果想在试用期内不缴纳社会保险,可以操作的方式是通过劳务关系或者兼职等灵活用工方式进行,可以根据表现考虑是否转为正式劳动关系签订正式合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