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張圖說明白“破產費用”&“共益債務”

一張圖說明白“破產費用”&“共益債務”

周曉輝

一張圖說明白“破產費用”&“共益債務”

破產三程序:清算、和解與重整,每一項程序的進行都面臨著投入人力和費用的支出。破產程序作為司法程序中的一項特殊程序:一、注重效率;二、追求價值。為此對破產程序產生的費用制定了法定要求,即: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這兩個概念也很好理解,也就是破產程序中產生的必要性花費和有益於債務人破產財產增值和保值以及債權人利益所產生的各項費用,其最終的目的也是為了債權人利益最大化。

我國破產程序中的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概念不是從來就有的,“舊破產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只規定了破產費用,未對共益債務進行規定,“新破產法”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在借鑑世界各國的立法,將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進行了規定和區別。為此,破產法第五章對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進行了詳盡規定,根據該規定我國破產法中的破產費用優先於共益債務受償,由此確立了我國破產法中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特色,即異於英美法系的不作區分、平等受償主義的區別對待,特作以下解析:

概 念

破產費用 人民法院受理費用以及債務人破產後,管理人為管理債務人以為破產程序的順利進行,以及對破產財產管理、估價、變賣、處分、分配等事宜而產生的各項支付費用。

共益債務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債務人破產後,管理人從有益於債務人破產財產,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發生的債務。


法 律 依 據

破產費用 《破產法》第4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發生的下列費用,為破產費用:(一)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二)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三)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共益債務

《破產法》第42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發生的下列債務,為共益債務:(一)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二)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三)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四)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五)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六)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釋 義

破產費用指: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債權人的破產申請時收取的案件受理費用,以及在破產程序進行中管理人全面接管債務人、為全體債權人利益和履行程序職責所產生的必要性支付的各項費用的總稱(如:管理人員及協助人員產生食宿出行費用;聘請中介機構的費用律師、審計、評估費用;破產財產清理、變賣和分配必要性支付費用等費用,上述費用需要從債務人財產中優先撥付)

共益債務可以定義為,在破產程序進行中,為全體債權人利益或程序進行之必需而產生的一切請求權的統稱。即指管理人或重整程序中的自行管理債務人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而負擔的債務。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發生階段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與別於其他債權,破產債務是基於債務人破產案件受理前經營過程中形成的經營性債務,而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中除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的案件的費用以外,均是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債務人破產申請後形成的。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費用的用途

破產程序中僅對債務人的全體債權人債權進行清償,在破產程序中凡對債務人的經營管理以及破產財產的管理、保護、變價和分配進行的行為,在此過程中必然會產生一定的費用支出。如破產費用包括:破產案件的受理費;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食宿住行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中介機構的費用;債務人財產的管理、變價和分配費用,上述費用均為保障破產程序能夠順利推進而產生的必要性開支,也是債務人債權人利益得以保障的基礎,其目的和用途也是為債權人利益和債務人破產財產服務的,因此該兩項費用均具有共益性質。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是由債務人財產負擔的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產生皆是為了債權人的利益而形成的,理應由全體債權人共同負擔。上述費用如要全體債權人予以支付可以說是天方夜譚,債權人也不會理解的,然債務人破產財產主要用於清償債權人債權,說白了其實際上就是破產債權人的共同財產。所以,從債務人財產中支付換個角度也就是由債權承擔,為保障破產程序的順利進行,避免產生社會矛盾,由債務人破產財產來負擔自然而合理。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清償順序和時間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首先不屬於破產法中所述的破產債權,它們的產生是管理人為了破產程序順利進行和全體債權人利益而產生的費用,自然優先於破產程序中的其它稅、費、債權;其次,債務人既然進入破產程序,自然債務人已資不抵債,如果法律對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優先清償和隨時清償進行特殊規定,管理人墊付然後,再與其他債權人一同參與破產分配?這樣的風險不會有人願意承擔,破產程序根本無法進行,破產法也自然首先破掉。所以,對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優先清償和隨時清償特殊安排,及符合立法的宗旨,也有利於全體破產債權人。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誰履行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需要從債務人破產財產支出,並在破產程序中優先和隨時清償,破產申請受理後管理人全面接受債務人,債務人作為受限制的法律主體原管理機構已不存在,自然不具備履行主體的資格。管理人受人民法院指定,作為債務人的實際經營和管理人,自然有權處分債務人財產,所以履行主體也自然是管理人。管理人核實支出,向人民法提出申請,待人民法院認可後,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不參與破產清償程序,優先受償。

所以債權人們,要理解和認識破產費用是管理人在履行法定職責和保障您們權益的基礎上產生的必要性支出;共益債務則是管理人以保障債務人破產財產保值和增值的目的而產生的債務,根本的目的也是為了實現全體債權人利益的最大化。


一張圖說明白“破產費用”&“共益債務”

周曉輝律師

工作經歷

2007年10月至2011年3月在山西文水焦化設備有限公司、北京芯藝廣告有限公司擔任法務;2013年加入山西華炬律師事務所;作為收購方代表在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銷售分公司和延長殼牌山西石油有限公司承擔加油站收購項目;作為破產管理人現場負責人,全面負責山西海鑫鋼鐵集團、新疆金暉兆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合併破產重整案整體工作;作為債權人代表參與山西聯盛能源集團破產重整案;受聘廈門嘉利得置業有限公司、前海晉商國際融資租賃(深圳)有限公司 、山西雙創企業孵化器服務有限公司、海口陽光美居房地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 、山西華誠睿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西虹晟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顧問。

專業領域

公司併購、公司重組、破產、重整、清算、公司改制以及常年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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