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員工誤多給客戶50000元,警察幫其追回,你怎麼看?

銀行員工誤多給客戶50000元,警察幫其追回,你怎麼看?

案例:銀行員工誤將26萬當成21萬而支付給了客戶,多給客戶50000元。銀行發現帳目短缺,經查為某員工失誤所致,銀行向客戶催要,客戶已沒有收到為由拒不退還。遂向公安機關報警,經查,為客戶多收了50000元,在公安機關的幫助下,客戶將錢交還給銀行。

本案中,客戶的行為涉嫌侵佔罪。《刑法》第270條第二款規定:“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第三款規定:“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根據刑法規定,侵佔罪為告訴才處理的案件,為刑事自訴案件且侵佔罪為純粹的自訴案件,不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範圍,本案中,銀行可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因此,公安機關幫其要回的做法值得商榷。

侵佔罪的對象有二:一是對委託佔有物的侵佔。如基於保管、借用、租賃、抵押、質押、寄存等合法原因而佔有他人的物,甚至基於不法給付而由他人佔有物,如果行為人實施“變佔有為所有”的行為,均涉嫌侵佔;二是對脫離佔有物的侵佔。如《刑法》第270條第二款規定的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情形。即非基於他人本意而脫離對物的佔有,偶然由行為人佔有的財物。本案即是這種情況下,銀行工作人員由於失誤而脫離對50000元的佔有,偶然由客戶佔有,經銀行催要而拒不退還,即為侵佔脫離佔有物的侵佔行為,由於涉案數額巨大,客戶又拒不退還,因此,客戶涉嫌侵佔罪。

公安機關對於不屬於自已的管轄的刑事案件,如是有人報案舉報或控告時,是不是無須任何作為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三款規定:“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回案中,銀行向公安機關報案時,公安機關應當接受,當發現本案不屬於自已管轄時,應當移送人民法院,而不是動用公安機關的手段幫其要回。其實公安機關對於不屬於自已管轄的案件,移送到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已經盡到了公安機關應有的職責,也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客觀上來說,公安機關如果僅給客戶打個電話落實情況,而沒有采取刑事偵查手段,幫銀行要回錢,滿足了行政效率原則的要求,免得雙方訴訟到法院而受訴訟之累,也是一件好事,但是公安機關刑事偵查外,畢竟只是行政機關,那麼就要嚴格遵守行政法的基本原則,超越職權既為行政違法。

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帝王法則”,面對效率與依法行政原則衝突時,公安機關只能選擇依法行政,濫用職權、超越職權或不作為均違反行政法的依法行政原則。實踐中,當事人不管大事小情,第一選擇就是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經初查,認為不屬於於自已管轄時,就不會立案,當事人因此會誤解為公安機關不作為,該管的不管,其實這是對公安機關極大的誤解,公安機關既然為行政機關,就要受制於依法行政,對於我們公民而言“法無禁止既可為”,而對於公安機關就沒有那麼隨意了,他要嚴格遵守“法無明文不可為”行政規則,這也是依法行政原則的應有之義。

回到本案,如果銀行向公安機關報案,而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或者公民遺失貴重物品,知道了拾得人而他人拒不退還時,而要求公安機關處理,當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時,多數人多數情況會怪罪於公安機關,於是將“不作為”、“拿著納稅人的錢不為納稅人服務”等帽子會一骨腦地扣到了公安機關的頭上,給人一種“腐敗”的印象。這裡筆者想說:公安機關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廣大百姓也應學一點法,才能依法維護自已的合權益,俗話說:沒有文化不可怕,最可怕有文化的對法的一知半解。

以上僅為筆者個人觀點,歡迎討論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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