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是怎樣的

《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

第二條

國有企業實行公司制改造、組建企業集團、股份合作制改組、租賃經營和出售、兼併、合併、破產等改革,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國有企業使用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應當依法逐步實行有償使用制度。

對國有企業改革中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根據企業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體情況,可分別採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土地租賃、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和保留劃撥用地方式予以處置。

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是怎樣的

本規定所稱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土地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並支付租金的行為。土地租賃合同經出租方同意後可以轉讓,改變原合同規定的使用條件,應當重新簽訂土地租賃合同。簽訂土地租賃合同和轉讓土地租賃合同應當辦理土地登記和變更登記手續。租賃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權實現時,土地租賃合同同時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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