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家券商分享存量市場 券商加緊修煉中介服務能力

創業板改革步伐近期明顯加快。日前證監會發布《關於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決定》(簡稱“《重組辦法》”),允許企業在創業板借殼上市等成重要看點。證監會副主席李超近日也公開表示,要推進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進一步增強對創新創業企業的制度包容性。

截至10月22日,共有53家券商保薦196家企業排隊衝擊創業板。在業內人士看來,上述改革內容無疑對券商的專業性提出了更高要求。面對創業板可能出現的新變化,券商提升投研水平並打通業務鏈條,增強挖掘優質標的能力將成為下一步重要方向。

53家券商分享存量市場

分析人士指出,此次《重組辦法》從五個方面對現有規章進行了修改,最重要的莫過於允許符合國家戰略的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相關資產在創業板重組上市,以及簡化重組上市認定標準,取消“淨利潤”指標。恢復重組上市配套融資也值得關注。

從現有IPO存量企業看,Wind數據顯示,截至10月22日,目前排隊創業板IPO的企業合計196家,從審核狀態看,有101家處於“已反饋”狀態,有53家完成預披露更新。從保薦機構看,196家擬IPO企業分屬53家券商,中信建投、民生證券、國金證券、國信證券保薦擬IPO企業數量最多。

中信建投證券目前保薦的創業板擬IPO企業合計16家,在所有券商中位列第一,16家擬IPO企業中有6家已反饋,7家已預披露更新。從時間來看,這16家企業多數申報時間集中在2018年,也有2014年、2015年申報的案例。2019年,中信建投新承接了2家創業板擬IPO企業的保薦工作。

從過會情況看,截至10月22日,年內共有55家創業板擬IPO企業進入上會環節,其中40家成功過會,整體過會率72.73%。從券商承銷保薦數量看,廣發證券遙遙領先,年內共擔任了7家創業板擬IPO企業的主承銷商,其中6家成功過會,通過率85.71%;中信建投緊隨其後,年內共擔任5家創業板擬IPO企業的主承銷商,其中4家成功過會,通過率80%。

截至10月22日,今年以來共有23家創業板上市公司披露了併購重組計劃,其中18家獲深交所併購重組委審核通過,整體通過率78.26%。民生證券擔任了4家創業板上市公司併購重組的主承銷商,4家企業併購重組事項全獲通過,通過率為100%;中信證券、申萬宏源、浙商證券、南京證券年內各自為2家創業板上市公司提供承銷服務,其中中信證券、申萬宏源服務的上市公司併購重組事項均獲通過。

券商勤練“內功”

業內人士認為,此次《重組辦法》允許符合國家戰略的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相關資產在創業板重組上市,同時簡化了重組上市認定標準,並恢復重組上市配套融資,是對現有存量市場的重大改革。對於承擔保薦承銷工作的券商而言,也將倒逼其儘快提升自身能力。

川財證券研究所所長陳靂指出,此次重組上市認定標準的簡化能夠顯著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更進一步推動我國新興產業發展,對券商等金融服務機構的專業性也有了更高要求。例如,此次重組上市認定標準中取消了“淨利潤”指標,這就要求券商在業務承接承做中能夠更加專業、全面地評估企業的盈利能力和成長性,深入研究行業、公司業務,以保護投資者利益,將真正有發展潛力的企業帶入市場。

近期針對創業板的改革信號還不止於此,證監會副主席李超日前提出要推進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陳靂認為這既是我國金融供給側改革的要求,也是我國金融市場對外開放的要求,有利於為市場上現有的金融服務機構引入良性競爭,提高我國證券行業的整體服務水平,推動資本市場發展。

興業證券首席經濟學家王涵認為,此輪改革意在逐漸打破此前券商IPO業務發展面臨的標的數量不足的瓶頸,這會使券商更重視標的的“質”而非“量”,從而更好發揮對擬上市公司的甄別作用。

中山證券首席經濟學家、研究所所長李湛指出,“上述改革內容對券商而言無疑是積極利好。一方面,前期相關監管規則的鬆綁有利於券商相關業務重啟;另一方面,預計創業板制度改革完善等會給券商帶來一些新的增量業務。”

積極提供中介服務

證監會副主席李超日前指出,要狠抓中介機構能力建設,加快建設高質量投資銀行,完善差異化監管舉措,支持優質券商創新提質,鼓勵中小券商特色化精品化發展。

業內人士認為,面對創業板未來可能出現的新形勢,必須加速提升自身投研能力,並且打通全業務鏈條,以更加市場化的姿態更好地發揮自身中介機構的作用。

在陳靂看來,未來券商開展業務過程中,僅重視企業的財務指標已遠遠不夠,在新興產業中甄別出真正有發展潛力的優質企業或是未來券商的主要賽道。“此次併購重組迎來新機遇,券商投行業務不僅迎來改革紅利,也迎來改革契機,為更好服務新興產業,引流社會資本助推科技發展,提高券商自身的研究能力勢在必行。”

王涵表示,面對未來可能出現的大量擬上市公司,券商需要從兩方面加強自身能力建設。一方面,券商需要將包括研究部門、投行部門在內整個投融資鏈條打通,從而提升發掘優質標的的能力;另一方面,券商需要對機構投資者需求有更明確的瞭解,進而更好地將資金和資產對接起來,起到更好的市場定價作用。

李湛認為,券商一方面有必要根據相關新規則制度的新變化,積極為企業和投資者提供相應的中介服務;另一方面,其相關新業務開展需要積極順應資本市場改革發展的方向和未來趨勢,注重於如何遵循資本市場新規則基礎上,更有效地服務於實體經濟,助力國家經濟轉型,在順應大趨勢的前提下實現券商中介服務的價值,“前期部分券商基於短期投機套利的動機,開展短平快激進擴張業務的做法未來可能不再有效。”

"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