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農村土地確權的一些基本知識

關於農村土地確權的一些基本知識

根據國家政策,農村都在對宅基地確權登記,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涉及農村千家萬戶,關係到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

一、什麼是確權、登記?

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他項權利的確認、確定,簡稱確權,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規定確定某一範圍內的土地(或稱一宗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的隸屬關係和他項權利的內容。每宗地的土地權屬要經過土地登記申請、地籍調查、核屬審核、登記註冊、頒發土地證書等土地登記程序,才能得到最後的確認和確定。2013年1月31日下發的中央一號文件也提出,要全面開展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我國第一輪土地承包始於1983年至1984年,當時規定土地承包期是15年,也就意味第一輪承包期在1998年底到期。1998年我國二輪承包成為本次土地確權的基本依據。

二、什麼性質的土地可以確權發證?

根據規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要覆蓋到全部農村範圍內的集體土地,包括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遺漏。

三、如何開展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根據規定按照《物權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等有關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規定,本著尊重歷史、注重現實、有利生產生活、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原則,在全國土地調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成果基礎上,依法有序開展確權登記發證工作。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依據的文件資料還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處理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解書;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當事人之間依法達成的協議;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調查表、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等地籍調查成果;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文件等。

四、“撤村建居”的宅基地如何登記?

“撤村建居”涉及的集體土地權屬問題十分複雜。有的“撤村建居”後,農民集體成員全部轉為城鎮居民;有的一部分轉為城鎮居民,一部分仍為農村居民;有的“撤村建居”後,集體土地全部依法徵收為國有;有的一部分土地徵收為國有,其餘部分沒有徵收,仍然保留集體土地權屬性質。按照現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對於“撤村建居”的情況,須把握三個環節。一是如果集體土地全部依法徵收為國有的,其農民集體成員全部轉為城鎮居民;二是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只能通過徵收這一合法渠道;三是集體土地所有權只能確權登記給農民集體,不能給城鎮居民委員會。對於“撤村建居”後,未徵收的原集體土地,只調查統計,不登記發證。調查統計時在新建單位名稱後載明原農民集體名稱。

五、如何解決因土地確權發生的糾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分三個步驟:第一步,因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第二步如果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第三步,如果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特別強調,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另外根據《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一款:“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 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還規定:存在尚未解決的權屬爭議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並進行書面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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