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一級的醫保局該如何改革?

悟人悟事


目前,此輪機構改革已接近尾聲,從國家到區縣四級政府都分別成立了一個新的機構——那就是醫療保障局。除國家醫療保障局屬於國務院直屬副部級工作機構外,省、市、縣的醫療保障局都是本級政府的工作部門之一,為全額預算撥款的行政機關,省局為正廳級,市局為正處級,縣局為正科級。

各級醫療保障局的職責主要是整合以下單位的相關職責:

人社部門下屬的社保局的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管理職能;原衛生部門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職能,發改委局下屬或掛牌的物價局的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管理職責;民政部門的醫療救助職責等。

展開說,國家醫療保障局履行如下職責,地方各級醫療保障局職責類似:

(一)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規草案、政策、規劃和標準,制定部門規章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制定並實施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辦法,建立健全醫療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機制,推進醫療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組織制定醫療保障籌資和待遇政策,完善動態調整和區域調劑平衡機制,統籌城鄉醫療保障待遇標準,建立健全與籌資水平相適應的待遇調整機制。組織擬訂並實施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改革方案。

(四)組織制定城鄉統一的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等醫保目錄和支付標準,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制定醫保目錄准入談判規則並組織實施。

(五)組織制定藥品、醫用耗材價格和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收費等政策,建立醫保支付醫藥服務價格合理確定和動態調整機制,推動建立市場主導的社會醫藥服務價格形成機制,建立價格信息監測和信息發佈制度。

(六)制定藥品、醫用耗材的招標採購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藥品、醫用耗材招標採購平臺建設。

(七)制定定點醫藥機構協議和支付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醫療保障信用評價體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監督管理納入醫保範圍內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依法查處醫療保障領域違法違規行為。

(八)負責醫療保障經辦管理、公共服務體系和信息化建設。組織制定和完善異地就醫管理和費用結算政策。建立健全醫療保障關係轉移接續制度。開展醫療保障領域國際合作交流。

(九)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職能轉變。國家醫療保障局應完善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大病保險制度,建立健全覆蓋全民城鄉統籌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不斷提高醫療保障水平,確保醫保資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進醫療、醫保、醫藥“三醫聯動”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眾就醫需求、減輕醫藥費用負擔。

(十一)與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醫療保障局等部門在醫療、醫保、醫藥等方面加強制度、政策銜接,建立溝通協商機制,協同推進改革,提高醫療資源使用效率和醫療保障水平。

縣醫療保障局的人員構成,分一般幹部和領導幹部。一般幹部主要是按照其他部門職能劃轉範圍,將機構改革時從事相關工作的工作人員轉隸過來。領導幹部一般為一正三副,都是由當地黨委配備,局長可能是從其他局長中調整過來,也可能從其他部門提拔擔任。副局長也是從本地幹部資源中統一調配,為了這個新單位的持續運轉,很多地方都是將原社保局的局長、原農合局的局長安排進班子。

還有就是除了領導班子成員外,大部分都是事業身份幹部,他們需要有下屬事業機構安排編制,所以各級特別是區縣醫療保障局都會成立二級事業機構,比如醫保結算服務中心、基金支付服務中心等。





槳再手


從已經部委頒發的《三定方案》,和獲批的省級《黨政機構改革方案》來看,國家、省醫療保障局都是政府直屬機構,都是將人社部門下屬的社保局的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職責,衛生部門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職能,發改委下屬或掛牌的物價局的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管理職責民政部門的醫療救助職責等進行整合,組建成立醫療保障局。

醫療保障局的主要職責,是完善統一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大病保險制度,不斷提高醫療保障水平,確保醫保資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進醫療、醫保、醫藥“三醫聯動”改革,完善和落實醫保政策,不斷推進異地就醫管理和費用結算,管理和監督醫療服務、醫療費用、藥品價格等收費標準,優化保障醫療服務。

縣級醫療保障局,是以社保部門的醫保、衛生部門的新農合職能為主,組建成立縣醫療保障局(部分縣區叫“醫療健康保障局”),為政府直屬事業單位,歸口人社局或者衛生局管理。新一輪黨政機構改革和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要求,縣級成立醫療保障局,為政府直屬機構。目前,市縣機構改革方案還沒有審批,事業單位不允許存在行政職能,不允許再設立行政類事業單位,也不允許出現“事業局”。

縣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規模、人口數等,對黨政部門設置都有數額限制,不能像省級一樣,與部委基本保持一一對應。而縣區的行政編制又有極大數量限制,新成立的黨政直屬機構,即使沒有數額限制,可以成立行政機構,也沒有那麼多的行政編制可以調劑使用。

因此,縣區的醫療保障局,基本不可能設置為行政機構,按規定也不能設置事業單位,即使設置為行政部門的掛牌機構,現有領導幹部和一般工作人員也無法因為承擔行政職能而使用行政編制。最現實的辦法,依然是縣區一級成立政府直屬事業機構,使用事業編制。


公事吧


一張圖片,說明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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