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餘縣一包工頭領取工程款後,還拒付30名工人工資被判刑

大餘縣一包工頭領取工程款後,還拒付30名工人工資被判刑

大餘一包工頭拖欠工人工資17萬終獲刑罰

大餘縣一包工頭領取工程款後,還拒付30名工人工資被判刑

大餘一包工頭拖欠30名工人工資17萬餘元,且經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10月21日,江西省大餘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該起欠薪案件,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經審理查明:2018年3月6日,被告人張某承包了一項目工程,之後便組織工人進行施工。2018年3月6日至5月,張某從發包方處領取工程款合計35.55萬餘元,但未支付工人工資便逃離大餘,共拖欠該項目30名施工人員工資合計172004元。

同年5月4日,呂某等18名工人向大餘縣政府信訪部門反映張某拖欠工人工資的情況。5月5日,張某來到公安機關配合調查,因無力支付工人工資於當晚再次逃離大餘。5月7日,李某等30名工人再次向信訪部門反映張某拖欠工人工資一事。5月8日,大餘縣勞動監察局通知張某到該單位處理拖欠工人工資一事,並將限期改正指令書發送給張某,限其於5月11日前改正。限期改正期限屆滿後,張某仍以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案發後,張某向工人吳某支付拖欠的工資10620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張某無視國家法律,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30名工人的勞動報酬共計172004元,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後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依法應予懲處。

鑑於張某歸案後支付了被害人吳某的勞動報酬,且系初犯偶犯、無前科,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大餘縣一包工頭領取工程款後,還拒付30名工人工資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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